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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丈夫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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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与刘某结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因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所以对刘某及女儿产生厌烦,常常对刘某非打即骂。2004年3月16日,王某又因家庭琐事殴打刘某。当天下午,刘某买回一瓶农药,当王某的面喝下去后对王某说:“我喝农药了。”王某说:“你死了活该?”说罢,关上房门就到别人家玩去了。20分钟后,王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刘某口吐白沫。王某情知不妙,奔到外地亲戚家躲藏。后刘某被别人发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刘某之死,是其自己服毒的结果,与王某置之不理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刘某不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王某对其服毒自杀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义务。(2)刘某自杀虽与王某经常殴打她有一定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王某不负有刑法上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理由是:王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王某对刘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属于遗弃罪的主体。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养育,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与护理。刘某服毒后口吐白沫,应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情形之下,王某对妻子弃之不理,客观上属遗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王某明知刘某喝下农药会发生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心理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间接故意的意识形态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理由是:王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王某对刘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属于遗弃罪的主体。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养育,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与护理。刘某服毒后口吐白沫,应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情形之下,王某对妻子弃之不理,客观上属遗弃行为。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一)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认识方面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她就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在意志方面表现为对刘某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本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系夫妻关系,有法定的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害人刘某因被告人经常打骂而一气之下喝下剧毒农药。被告人王某作为刘某的丈夫,对防止刘某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刘的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抢救时机,造成刘某中毒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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