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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的法律后果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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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是一家家电公司的经理。今年5月,曾与他做过生意的朱某以夏某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了一份300台空调的买卖合同。夏某知道后,对朱某有无代理权未表示异议。他认为,现在空调价格呈涨势。价涨了,自己跟着受益;价跌了,损失自然由


朱某承担。进入8月份后空调价格即开始下跌,朱某见无利可图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致使李某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事后,李某找到夏某要其承担违约责任,夏某以朱某无代理权为由拒不担责,李某提起诉讼。结果,官司不但打赢了,而且还获得了满意的赔偿金。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里所说的不作否认表示,是指既不表示追认,又不表示拒绝承认的“沉默”状态,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同意”须具备三个条件:1、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2、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关于如何认定本人已经知道并不作否认表示,审判实践中,通常要求主张视为同意的当事人证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1、相对人已作出催告,在相对人提出催告的合理期间内,本人无追认或拒绝承认的表示。2、代理人已作出请示,本人即不追认也未表示承认。3、有关部门已发出询问,本人未表明其追任或拒绝承认的意见。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法律上认定本人有同意追认代理行为的意思,即视为同意。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本人。


本案中,夏某明知朱某以他的名义与李某签订空调买卖合同属无权代理,却仍在“沉默”中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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