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书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察阶段) 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合并修改被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安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工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刷(不包括存根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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