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服装厂业务员与贸易公司业务员受双方公司的书面委托,签订了一份布料供应合同,总金额五万四千元,由于服装厂业务员未带合同专用章,因此,合同上只有双方业务员的签名和贸易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贸易公司答应服装厂业务员将合同带回加盖合同专用章后快件寄回,收到寄回的合同即发货。
贸易公司在约定的时间未收到服装厂寄回的合同,去函催办。
服装厂收到贸易公司催办函后,要求贸易公司按所签订合同的要求“发货”。贸易公司于是应约发货。然而,在贸易公司办完托运手续后,却收到服装厂“请勿发货”的电函。但是布料已寄出。
布料到站后,服装厂拒收并向贸易公司发出“退货”电函。
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服装厂催要货款,遭服装厂拒绝,协商解决不成,贸易公司将服装厂告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服装厂支付货款五万四千元、运费二千四百元、滞港费三百元、及违约金一万零八百元。
律师回复:
本案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是否生效。
一、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如果有法人授权的代表人的签字,合同成立。
服装厂与贸易公司签订布料供货合同的业务员有服装厂和贸易公司的书面委托书,《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签定合同的这两名业务员符合该条规定:1、他们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2、他们是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签定的合同。因此,该合同即使服装厂没有加盖公章,也应视为合同已经成立,是双方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服装厂在合同签定后虽然没有将加盖公章的合同寄回,但是却电函贸易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发货,虽然服装厂口头上不承认业务员签的合同,但是该电函却表示服装厂已经从实际上承认了该合同。贸易公司收到电函后,也按照合同的要求发货。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服装厂拒收货物,已属违约,贸易公司完全可以追究服装厂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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