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适用
11种损害 12项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明确规定了11种具体侵权类型的法律适用问题。律师们指出:“并非所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纠纷都适用《解释》,它只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12项。
律师们提醒大家,除最高法院此前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内容将不再适用外,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铁道部等制定的部门规章中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内容也不再适用。
以案说法:2003年12月,上海某小区梁某家,因疏忽导致家中发生火灾,梁某的邻居谢某挺身而出,奋力灭火。最终,谢某因在救火过程中吸入一定量的有害气体和高温烟尘导致机体发生中毒,加上救火紧张、劳累,引发心功能不全,诱发心衰死亡。请问谢某的家人该怎么办?
盛律师:《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将不再出现见义勇为者“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形。按照这一条,原告的丈夫谢某是在保护被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遭火灾侵害的过程中,吸入一定程度的有害气体和烟尘诱发心衰死亡,死亡原因与救火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虽对谢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其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死者的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负责
以案说法:9岁的女生李某,在下课期间,因在校园楼道玩耍,从楼梯栏杆的上半部分摔至楼下,受重伤,李某的家长和学校商量此事的处理,学校辩称,李某是自己摔下的,而且老师也教育过学生,让其下课注意安全,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宋律师:《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5月1日以后,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受教育未成年人除教育的义务外,保护的职责将加强。一方面自己不能失职侵害未成年人,另一方面根据《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对第三人侵害未成年人,教育机构有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过错的,也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解释》加强了对未成年的保护力度。
盛律师:学生从楼梯栏杆摔下,栏杆的质量是关键问题,国家对栏杆的高度有明确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低层不应低于1.05米,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也规定中小学校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如果学校的楼梯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而导致学生坠楼,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提高
以案说法:10岁女孩毛凯悦因间断性呕吐到扬州市某医院就医。其亲属向医师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医师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错误诊断为急性胃炎,十个小时以后,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医院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凯悦因脑部肿瘤得不到及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毛凯悦最终死亡。其父母为此拟于5月1日之后的工作日起诉该医院,仅死亡赔偿金就要求赔偿江苏省200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0倍,计185240元。除此之外,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宋律师:《解释》第29条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5月1日以后,死者为未成年人的,不再根据其年龄,减少计算的年限。儿童的生命与成年人的生命受到法律同样程度的保护。《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死亡赔偿金为财产损失,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该条第2款和第18条同时又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5月1日以后,因侵权致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同时请求物质损害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的抚慰金。《解释》第35条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5月1日以后各地受害人将在省级区域范围内实现赔偿标准的统一和平等。
交通事故可采取定期金赔付方式
以案说法: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李某的女儿被撞成高位截瘫,对方同意赔偿87万元,但对方提出先付7万元,要求每年支付4万元给付赔偿金,对方能这样做吗?
盛律师:可以这样做。以往无论是在我国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赔偿金的支付一般都是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所谓定期金的损害赔偿支付方式,是指加害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分期(如按年或者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如每年或每月的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用、康复和护理费用、更换假肢等费用)。赔偿额既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如每月支付800元),也可以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标准(如上一年度人均收入);赔偿期限或支付的次数可以是固定的(如加害人赔偿受害人20年的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也可以是相对确定的(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50%,直至受害人死亡)。
定期金损害赔偿支付方式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加害人而言,可以:(1)避免了加害人因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而破产或支付不起;(2)避免受害人近亲属得利(因为判决确定的是一次性支付20年的残疾赔偿金,而受害人的生存年限可能不足20年)。对于受害人而言,可以:(1)避免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前提赔偿额相对固定而不是绝对固定);(2)避免受害人(尤其是受害人的监护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
丧葬赔偿金提高
以案说法:原告王烈凤之夫马学智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行至千阳县电力局门前的公路时,突遇大风把公路旁的护路树吹断。马学智躲避不及,被断树砸中头部,当即倒地昏迷,所骑自行车也被砸坏。马学智被同行的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临床诊断:马学智因重度脑挫伤并呼吸衰竭,颅底骨折,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赔偿原告王烈凤生活费7020元,丧葬费500元,自行车修理费50元,死者医药费14·23元。
宋律师:《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数额计算。5月1日以后,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获得赔偿义务人赔偿丧葬费的数额由原来的最高800元增加到几千元。《解释》体现了传统文化的合理继承。一个人死亡之后其亲属花费几千元的费用,召集亲朋好友共同缅怀、妥当安葬死者,的确不能算作铺张浪费,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和人文关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