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客户甲某年4月在一期货经纪公司开户,从事期货交易,其初始保证金为1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易,截止到9月份,开户甲的帐户发生亏损,帐户实际可动用资金变为6万元。开户甲 继续进行交易,10月份,其持仓的浮动亏损超过规定幅度,按开户合同的约定,期货公司应要求客户甲追加保证金。由于某种原因,期货公司未将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单送达客户甲手中。后来行情发生剧烈变化,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期货公司将客户甲的持仓平掉,使客户甲的交易亏损达6万元。现客户甲以期货公司未履行其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为由,对期货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期货公司返还其初始保证金10万元。
案件评析: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中关于违约纠纷的处理问题有明确规定:“交易所或经纪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强行平仓,给经纪公司或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的期货公司未履行对客户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毫无疑问应承担因强行平仓给客户造成的这部分交易损失。但是,客户甲据此要求期货公司返还其初始保证金10万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本案中的客户甲在开户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失误,造成了实际交易亏损,这部分交易亏损完全基于客户甲个人的原因,与期货公司没有任何因果联系。在《纪要》中,还规定了期货审理中应“坚持过错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应认真分析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确定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的期货公司未履行其通知义务,确实是一种违约行为,但其应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对客户甲强行平仓的这部分交易损失;客户甲自开户至10月份的交易损失与期货公司无任何关系,应由其个人承担。即期货公司只应赔偿客户甲交易损失6望远,而不应该返还其保证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