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注册 | 登录 | 控制面板 | 会员列表 | 搜索 | 投稿 | 留言本
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经济纠纷 >> 侵权纠纷 >> 田xx与张xx用他人遗忘的活期存折冒领存款案
田xx与张xx用他人遗忘的活期存折冒领存款案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法律在线咨询点击这里咨询律师
被告人:田xx,女,22岁,江苏省南京市人,无业,住南京市彩霞街xx号702室。1996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xx,男,42岁,江苏省江都市人,无业,住南京市彩露街xx号702室,系田xx之夫。1996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8月29日取保候审。
【案情】
1996年8月17日晚6时许,被告人田xx在其父经营的田园租书屋中接待还书的顾客袁xx后,发现书中夹有一张活期存折,即将存折抽出藏在身上,没有告诉其父等人。随即,田打电话将其夫被告人张xx叫来,告知他有关存折一事。夫妻二人经商议后,即一同前往南京市山西路工商银行取款,由张xx持户名为袁xx的活期存折,填写取款凭证,冒领了人民币5000元。当日,袁xx发现自己因疏忽大意把夹于书中的存折随书一起还给书屋,便于次日来到书屋查找。田xx的父亲因不明真相,答复袁没有此事。8月19日,被告人田xx、张xx得知袁xx报案后,即以化名将人民币5000元邮寄给本市鼓楼区公安派出所。8月20日,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钱款已发还失主。
【审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田xx、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冒领的手段骗取他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两被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退出诈骗的钱款,认罪悔过,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田xx、张xx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田、张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不当得利,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田、张两被告人藏匿他人遗忘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田、张两被告人假冒他人的名义骗领钱财,应构成诈骗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我们认为是正确的。
第一,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从主观上讲,不当利益的受益人不具有过错,往往是受损人一方自己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不当利益的受益人在取得不当利益之前,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即使是恶意的,也只是在取得不当利益之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加以接收。从客观上讲,不当利益的受益人只是没有合法根据而接受利益,没有实施积极主动的违法行为。而本案的案情并非如此。被告人田xx是在特定场所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对他人还书时遗忘于书中的存折负有保管的责任,但她在发现存折后当即藏匿,随即又与其丈夫被告人张xx一起去冒领存款。他们二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而构成诈骗罪。
第二,盗窃罪和诈骗罪在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但两罪的客观行为特征明显不同。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则是虚构事实,隐瞒真象,从财物的所有者、持有者、保管者手中骗取财物。本案被客人袁xx因疏忽大意误将存折夹在书中连同书一起归还被告人田xx所在的书屋,田xx虽然将其藏匿,但存折持有关系的改变,毕竟不是田xx秘密窃取所致,而是存折所有人疏忽大意所致。因此,如果没有继后的冒名领取现金的行为,仅就这一情节而言,虽属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田、张两被告人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主要是因为他们到银行以存折所有人的名义填写取款凭条,虚构自己是财产所有人的事实,冒领了他人钱财并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构成诈骗罪。
责任编辑:luozh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案例分析:这种要求合理吗?
  • 下一篇: 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 □ 最新文章
    普通文章  医院漏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12-25
    普通文章  医疗纠纷案件受害人如何... 12-25
    普通文章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对原... 12-25
    普通文章  一场感冒夺走花季女孩命 12-25
    普通文章  病历记录不完整医院赔偿案 12-25
    普通文章  承德市民因“癌”致残索... 12-25
    普通文章  手术误伤"命根", 夫妇... 12-25
    普通文章  医院擅自开封病历败诉案 12-25
    普通文章  如何认定纠纷中医方的过... 12-25
    普通文章  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12-25
    □ 推荐文章
    □ 热点文章
    普通文章  以案说法,人身损害赔偿... 06-17
    普通文章  广东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 12-24
    普通文章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06-17
    普通文章  债权出资刍议 06-17
    普通文章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 06-17
    普通文章  律师热线解答“采光权” 06-17
    普通文章  案例分析:这种要求合理... 06-17
    普通文章  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 06-17
    普通文章  律师热线解答“采光权” 06-17
    普通文章  幼儿玩火自焚,责任谁来... 06-17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南方律师在线深圳分站    Email:cg1997#gmail.com
    法律顾问:罗振辉 律师  咨询电话:0755-89801213
    合作伙伴:深圳房地产法律网  粤ICP备06030341
    点击这里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