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注册 | 登录 | 控制面板 | 会员列表 | 搜索 | 投稿 | 留言本
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地产纠纷 >> 房屋中介谁来监管 律师提醒:房屋买卖签约要小心
房屋中介谁来监管 律师提醒:房屋买卖签约要小心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法律在线咨询点击这里咨询律师

  很久以来,在有中介参与的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签合同后,购房者把房款交给中介公司,卖房者把房产证交给中介,等房屋过户手续办完后,中介公司才把房款交给卖方,产权证给买方。

  对于这一现象,业内人士认为,在两三个月的时间差里,房款一直放在中介公司手上。房款没有安全保障,中介公司收取了买方的资金后,在一定时段内,账户上会滞留很大一笔相对稳定的资金,一些操作不太规范的中介公司,就会动用这笔资金,致使买房者拿不到房产证,卖房者也拿不到钱。

  法律法规 谁来监管中介公司行为?

  那么,在日常房产交易过程中,谁来监管中介公司的行为呢?记者了解到,各地的房管局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中介有所约束。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只对成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等进行规定,但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约情况没有作明确的规定。

  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与《南宁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中介行为同样没有明确规定,《南宁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只在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南宁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称,在目前房产中介市场中,部分不法中介迫于资金压力,极有可能挪用客户的房款,因此买卖双方更要防范交易风险,注意中介公司操作的严谨性与规范性。不过,房产中介与客户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诸多消费纠纷等方面和问题都给行政部门如何监管、规范房产中介提出了新课题。

  可行方式 银行可进行资金托管

  买二手房,最担心的是某些中介公司携款潜逃等购房资金安全问题,那么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呢?资金托管就是一种可行方式。一般说来,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买卖双方往往有对购房首期款进行资金监管的需求,目前市场上提供购房款监管的机构主要有地产中介和银行。

  6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民主路支行信贷部的一位负责人何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去市民因为彼此不相信,才会出现房屋中介,而现在一些房屋中介也出现了信任危机,银行托管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银行在房屋置换中推出的资金托管服务与传统的监管服务相比,有两个明显的改进,一是托管的资金直接划入银行内部账户,资金更为安全;二是解决了交易中卖方为单位客户的情况。而银行待双方完成手续交割后才能进行款项划拨,通过这种方式,银行可以为二手房交易上了一道“保险”。

  银行引入后台作业后,客户进行交易时可通过储蓄窗口快速汇款业务前端或利用网上银行内部交易平台将托管资金直接划入监管账户,手续一次办理完毕,为二手房交易三方提供了更为优质、快捷的服务。

  但是,现在大规模推出这种服务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据了解,全国推出这种业务的银行屈指可数。何先生认为,在房屋置换交易过程中,银行收取一定的费用,消费者不一定能够接受,而一些中介自认为信誉良好,也没有这个需要,因此,银行如若开展这种比较繁复的业务后,需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

  律师提醒 房屋买卖签约要小心

  6月9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远东律师事务所的滕华律师。滕律师说道,在房屋买卖中介中,很多问题仅从合同本身看不出“猫腻”,因为中介公司是否按合同履行要看事实和证据。很多时候,虽有合同但某一方不按合同履行时就出现问题了。作为中介公司一方,是否按合同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适当履行义务、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才是关键。上述案件中的中介合同有待改进,如合同对于中介方的违约责任没有很详细的规定,中介方如挪用客户资金应承担什么责任,合同缺乏这方面的规定。

  滕律师认为,黄女士既然没有与卖方达成交易,根据其与中介公司的合同,完全可向中介公司索回已支付的房款,如果中介方拒不履行退款义务,黄女士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滕律师说,依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即便已经签订了中介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如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履行合同,而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黄女士和王老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对方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了解到有众多市民在房子买卖上出事后,滕律师说,房屋买卖是老百姓的大事,市民应仔细斟酌,事前最好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与中介公司签委托协议前,要了解中介公司的信誉度,对拟购买的二手房屋还要到房产局查看是否已经抵押或有无被法院查封。另外,给中介公司或卖房者支付房款或其他费用时(把房产证交给中介公司办理过户也一样)要非常谨慎,一定要确保资金安全后才支付,且最好是分期支付,如果是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一定要转账付至其公司账户,不能付给个人账户(即使是公司的领导人或财会人员的私人账户也不行)。

  房屋中介 需加强教育培训

  房屋中介服务业是上世纪90年代才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会发生诸多消费纠纷,消费者反应十分强烈。不可否认,在这个新兴产业的构造体系中,存在不少令人担忧的问题。

  针对房屋中介市场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业内人士指出,目前解决这些问题要靠法律法规建设和监管力度的加强,但从长远来看,市场经济意识的培养和信息渠道的畅通是关键。

  从短期来看,有关部门应马上着手做的是订立监管法规,开辟投诉渠道。订立完整而统一的法律法规是为了让消费者及中介都能清楚地认识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有法可依,监管部门也可以奖罚分明;开辟投诉渠道是要让消费者知道,当遇到不法中介时应到哪些部门求助,这可以有效制约中介的不法行为。为避免中介与买卖房一方有勾结,致使另外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制定法规追究其连带的责任。

  但是,中介市场的根本问题是从业人员的专业意识和操守不能满足市场和客户所需的服务,解决这个问题更要靠积极的教育和培训。因此,业内人士也认为,从长远来看,教育和培训才是治本方法。

[1] [2]
责任编辑:luozh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房产法律咨询
  • 下一篇: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如何处罚?
  • □ 最新文章
    普通文章  上海明达物资公司与上海... 01-03
    普通文章  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 01-03
    普通文章  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 01-03
    普通文章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 01-03
    普通文章  交通银行秦皇岛分行与秦... 01-03
    普通文章  AAA诉ZHH二手房买卖合同... 01-03
    普通文章  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 01-03
    普通文章  福建东山太平洋房地产有... 01-03
    普通文章  买房认购书究竟是不是有... 01-03
    普通文章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01-03
    □ 推荐文章
    □ 热点文章
    普通文章  业主委员会之诉讼主体资格 06-17
    普通文章  贷款购房常见问题 06-17
    普通文章  个人购房怎样办理房屋所... 06-17
    普通文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购房后应... 06-17
    普通文章  按揭买的商品房,产权证... 06-17
    普通文章  损害相邻建筑物及设备赔... 06-17
    普通文章  使用权房如何交易 购买... 06-17
    普通文章  房屋中介谁来监管 律师... 06-17
    普通文章  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06-17
    普通文章  预售房交付的标志 06-17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南方律师在线深圳分站    Email:cg1997#gmail.com
    法律顾问:罗振辉 律师  咨询电话:0755-89801213
    合作伙伴:深圳房地产法律网  粤ICP备06030341
    点击这里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