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法律规定的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的记录,是对拥有房地产的人的权利进行的登记,包括对权利的种类、权利的范围等情况的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可见,我国的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的制度,即一宗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是政府为健全法律、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所有权的法定手续。凡在规定登记范围内的房产,无论属谁所有,都必须按照所有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所在地的房地产机关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所有权证,即产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产权登记后,产权人依法对其房地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能,任何其他人无权干涉或妨碍,否则产权人可依法请求法律上的保护。
那么,房地产权属登记涉及哪些方面呢?一般来说主要有 (1)新生的房地产权需要通过登记加以确认和公示,如当事人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建成的房屋; (2)当房地产产权发生转移,真实的权利人与名义的权利人出现分离时,起初的权利人需要通过登记取得法律对其权利的确认,并将产权变动的事实通过登记予以公示; (3)当事人就房地产设定权利以及撤销以前设定的权利时,也需要通过登记予以公示; (4)房地产的利害关系人在未具备申请程序上需要的条件时,需要以登记促使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请求权,该利害关系人具有预备登记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