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回沪的叶先生曾与父亲共同出资购买了联建公助房的1/3产权,叶先生与妻、子长期居住其中,户口也在内。父母过世后,叶先生的大妹坚持要分得该房1/4的产权,叶先生若要保留住房子,该对她作何补偿呢?
本律师认为,首先,叶先生拥有该联建公助房的部分产权。虽然购置的联建公助房产权人登记为叶先生的父亲,但是叶先生在购房时为自己居住出了部分资金(1740 元),所以系争房屋的产权应为叶先生及其父亲共有。作为产权人之一,叶先生按照实际出资的比例在系争房屋中占有相应的份额。
其次,叶先生的大妹基于继承可分得父母房产的相应折价款。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叶先生的大妹可以作为父母遗产的继承人与叶先生及其小弟和小妹共同继承父母的房产。由于叶先生是该房的共有人,所以在继承时应当先将归属于叶先生的那部分析出,然后才与弟妹们一起再继承父母的那份遗产。鉴于兄妹四人在继承时效内既未表示放弃继承,也未对遗产进行分割,所以系争房屋中叶先生父母的那份财产已经转化为兄妹四人的共同财产,可以按照原有的继承份额和目前的情况进行析产。因为叶先生一直在系争房屋中居住,故可优先分得实房,叶先生的大妹可分得父母那份遗产中的相应折价款,这笔钱应当由叶先生支出。具体地讲,由于叶先生家现在仍然是有限产权房,只拥有该房1/3的产权,所以叶先生的大妹只能分得系争房屋1/3产权中归属于父母那份的产权折价款的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