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先生与李女士夫妻二人一直同潘先生的母亲共同生活。1994年,潘、李二人离婚。潘先生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的归属存在争议,潘先生认为这是父亲去世时口头遗嘱留给母亲的,应归母亲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李女士认为,这些古画是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双方都有份额,应予以分割。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家庭共同财产是全体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同财产关系。家庭共同财产的发展要件是:1、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家庭共同生活的基本标志,是共居一起。共居的家庭成员应是近亲属,也包括共居的其他亲属和收养的家庭成员。2、家庭成员协议实行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约定。这种约定的内容,是就家庭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实行共同共有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下列财产是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能计入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1、夫妻婚前个人财产;2、子女给付父母的赡养费;3、父母给付子女的抚养费;4、子女按约定不作为家庭共同共有的劳动收入;5、子女的其他所得。
家庭共有关系解体时,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一是采取实物分割的办法;二是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三是作价补偿。就本案而言,潘父的口头遗嘱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由于这些古画是潘家祖传,因而可视为潘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潘父去世后,潘母享有一半,另一半应由潘母与潘先生各继承一半,即潘母拥有8张,继承4张,共12张;潘先生继承4张,与李女士共同共有。潘、李离婚时,双方将这4张古画分割,李女士应分得2张古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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