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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节假日正常当班的员工给予同等的补休作为补偿是否可行?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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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加班费的取得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企业无权利要求以补休的形式代替,企业支付加班费是其法定义务。
加班费属于工资的一种形式,按照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对此,除非职工明确同意放弃工资要求,否则企业无权以其他形式代替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加班应发的加班费。如果加班不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则可以以同等时间的补休作为补偿。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1994年7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在此期间工作,应支付加班报酬。
加班费支付标准: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明确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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