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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义工条例明确义工性质义工不是廉价劳动力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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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日报消息,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草案)》明确了义工所具备的自愿性,义工不是廉价劳动力。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草案)》明确了义工的志愿性:“义工,是基于自愿,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个人的时间、技能等资源无偿为社会服务,开展公益性活动的人员”,“义工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非牟利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针对以往义务服务的范围没有明确导致的“免费”劳动力的误读,《草案》的第17条指出,“义务服务范围包括帮困助弱、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扶贫支教等社会公益服务、社会公益机构和社会弱势群体”,这意味着,收养职业乞丐、为某些机构做宣传等种种曾颇令义工头痛的活动,均被排除在外。  

  根据《草案》,申请义工服务应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义工服务组织应在受理申请服务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义工服务的答复。义工服务组织有权对服务申请对象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可不予受理。义工服务组织作出提供服务的决定后,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草案》还提出建立义工考核和表彰制度,对服务时间满五年、服务时间达五百小时以上的义工颁发义工服务荣誉证。另外,好心做了坏事也要赔偿,“义工在开展服务期间,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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