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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保机构支付。 |
护理费 |
经鉴定达到护理等级标准的工伤员工 |
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
部分护理
大部分护理
完全护理
特别严重护理 |
30%
40%
50%
60% |
由社保机构支付。 |
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 |
因工死亡员工直系供养亲属 |
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
供养1人 |
30% |
由社保机构支付。 |
供养2人及2人以上 |
50% |
孤儿或孤老按上述标准的150%支付 |
(残疾退休职工或死亡职工直系供养亲属须每半年提供生存证明;长期待遇每年七月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残疾退休金按养老保险的规定调整;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与护理费全额调整。) |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
●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处理 1、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瞒报人数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其参加或缴交,逾期不缴的, 按日加收2‰滞纳金。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的,一切待遇由本单位按规定支付,并向社会保险机构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2、单位隐瞒伤亡事故,提供假数据资料,社会保险机构处以该单位年应缴保险金5%的罚款,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3、对冒领工伤待遇的,除如数追回其非法所得外,可按非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
●工伤保险争议的申诉与仲裁 1、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2、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3、工伤人员及其亲属或单位,对社会保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位或工伤人员及其亲属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