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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法修订:强化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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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将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提请审议。记者从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所作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汇报中获悉,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公司为他人担保的规定,公司股东逃避债务会承担连带责任等规定,草案还建议将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降低为500万元等。



  分析人士认为,从此次公司法修改草案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强化了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股东的重要性,同时也适当地给予公司更加市场化的生存土壤。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可以明显看出,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摆在一个重要位置。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致使公司财产遭受较大风险,尤其是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一直是证券市场的顽疾。对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增加规定:“公司为他人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草案还补充规定,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而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在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三款中,针对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草案建议增加约束性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体现出对出资企业的正常投资行为的保护。

  适当降低公司注册门槛

  为了突出市场的理性与公平,适当降低企业注册资本一直为业界所关注,此次草案也适应了这一发展方向。

  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修订草案没有做改动。对此,有观点指出,为了鼓励创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修订草案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10万降低到3万元,那么相应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也应建议,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针对公司注册时股东出资,专家们认为,从我国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规定来看,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因此,草案二次修改稿也作了相应的修改,指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有关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份公司设立方式留悬念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的介绍,一个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股份公司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二审稿建议暂不做修改。

  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设立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设立;二是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关于募集设立,有观点认为,从我国社会诚信和对资本市场监管水平的现状看,不宜采用募集设立,目前已经没有采取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拓宽投资渠道,鼓励创业和增加就业,可以保留募集设立。对此,人大法律委建议暂不做修改,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留待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处理意见。

  此外,一人可以设立公司,但草案建议增加,当一人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表明,一方面突出了个人创业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一人公司的风险,可以说是既尊重现实,又利于防范公司风险。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的介绍,修订草案的二审稿还对公司法中涉及证券发行的有关内容明确归入到证券法中。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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