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丈夫李某在外务工。6月在家具城务工时李某因火灾被烧伤头、面部,四肢皮肤烧伤面50%,深11度,伴严重吸入性损伤、休克,被工友送往广州某医院烧伤科抢救。由于李某在入院不久便出现呼吸困难,病情危急,在未经李某及我同意的情况下,值班医生王某立即为李某施行气管切开手术,三个月住院治疗后,李某烧伤已基本治愈,但声带却受到影响。我认为王医生未经我同意便施行手术,且已造成了我丈夫声带异常,是有责任的,我的认为正确吗?庞女士
庞女士:
在本案中,医生的行为并无过错。因为王医生对你丈夫这一严重的吸入性损伤(呼吸道烧伤)患者实施气管切开手术的行为是很明确的抢救行为。它符合抢救行为的构成要件:1、患者患有呼吸道吸入性损伤,这种损伤可使呼吸道水肿、分泌物增多进而堵塞呼吸道;2、患者的吸入性损伤对生命的危害是明显存在的,它可导致呼吸困难、窒息,甚至危及生命;3、实施气管切开手术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而且时机还应当把握好,要在呼吸困难早期或在呼吸困难出现之前实施;4、实施气管切开手术不能造成患者的其他损害,要牺牲最小的利益来保护最大利益,如损伤声带是不可避免的较小损害。本案中,王医生虽然未经李某及你同意实施气管切开手术,但该医疗行为属抢救行为,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庞女士,王医生基于职业道德考虑把你丈夫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现在你认为他有责任,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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