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注册 | 登录 | 控制面板 | 会员列表 | 搜索 | 投稿 | 留言本
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其它 >> 医疗纠纷 >> 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法律在线咨询点击这里咨询律师

新华社今天受权播发第351号国务院令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针对新形势下科学、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的要求,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将行政处理与司法程序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内涵扩大 医务人员责任加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其他三级医疗事故分别造成患者中度、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一般功能障碍,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节严重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事故重在预防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要设立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医疗服务工作,检查执业情况,受理患者投诉,提供咨询服务。





●非法行医造成损害不属医疗事故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定医疗事故赔偿


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出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解决。此外,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对确定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了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由各地依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法医将参加医疗事故鉴定


涉及患者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除医学专家外,还要抽取法医参加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将设置专家回避制度


专家鉴定组成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即: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医疗事故鉴定将改由医学会主持





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负责。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luozh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医疗官司由医院举证 法官:注意两种误区
  • 下一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我们带来了什么?
  • □ 最新文章
    普通文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 06-17
    普通文章  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06-17
    普通文章  医疗官司由医院举证 法... 06-17
    普通文章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争议的... 06-17
    普通文章  以医院的名义从事医疗活... 06-17
    普通文章  患者有哪些知情权,隐私权? 06-17
    普通文章  与诉讼有关的医疗纠纷的... 06-17
    普通文章  六种情况不属医疗事故 06-17
    普通文章  误诊引起的医疗事故与纠纷 06-17
    普通文章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如何结... 06-17
    □ 推荐文章
    □ 热点文章
    普通文章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如何结... 06-17
    普通文章  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06-17
    普通文章  六种情况不属医疗事故 06-17
    普通文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 06-17
    普通文章  对于涂改、伪造、隐匿、... 06-17
    普通文章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争议的... 06-17
    普通文章  患者有哪些知情权,隐私权? 06-17
    普通文章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06-17
    普通文章  误诊引起的医疗事故与纠纷 06-17
    普通文章  与诉讼有关的医疗纠纷的... 06-17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南方律师在线深圳分站    Email:cg1997#gmail.com
    法律顾问:罗振辉 律师  咨询电话:0755-89801213
    合作伙伴:深圳房地产法律网  粤ICP备06030341
    点击这里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