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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360分过关 放宽分数线为330分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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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二十多万考生关注的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划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确定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330分,使用民族文字应试的民族考生单独确定合格分数线。
据统计,今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人数为24.4万人,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为21.9万人。全国共有31664人达到合格分数线,占参考人数的14.39%。港澳地区共有4人达到合格分数线。


  据了解,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是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确立实施以来举行的第四次考试。司法部本着“基本稳定、适当调整、不断完善”的原则,对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做了局部调整和进一步完善。主要是:


  第一,进一步扩大了放宽报名条件地区范围。将西部地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纳入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范围,以进一步缓解西部等地区法律人才补充不足的困难。今年放宽报名条件的地方除原有的841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西藏全区外,依照有关规定,司法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确定增加了94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为放宽报名条件地区,这一措施使今年放宽报名条件地区报名人数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第二,取消了对异地报名的条件限制。考虑到报考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不断增加的情况,取消了对异地报名的条件限制,允许考生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选择方便的地方报名参加考试,大大方便了考生报名、参考。同时,允许对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的毕业生凭所在毕业院校证明先报名后领取准考证。


  第三,调整了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的公布时间。将以往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一同公布的做法,调整为评卷工作结束后,先行公布考试成绩,之后再行公布合格分数线的做法。今年11月10日就发布了成绩,进一步减轻了考生等待成绩的焦急情绪,增进了考试组织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首次在香港、澳门设置考区、考场。自今年起分别在香港、澳门设置考区、考场,举行考试,方便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受到了港澳居民的好评。


  11月17日召开了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主任委员、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主持了会议。会上,司法部就国家司法考试前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确定合格分数线的意见进行了通报。委员们对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进一步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依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30分。


  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该地方符合条件的民族考生,今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2005年12月1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审核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在先期办理本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后,到户籍所在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申请人应自2005年11月2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进行确认。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资格审核的有关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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