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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一司法考试到司法职业的一体化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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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2001年6月30日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改之后,随着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律师法的修改,于2001年7月15日出台的取得律师和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真正得到了“统一”。众所周知,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确保司法公正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就法律实践而言,作为司法制度三驾马车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和律师制度各自健康发展固然重要,但三种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也是不可忽视的。此次律师法的修改,在确保国家司法体制的统一性方面迈出了影响深远的一步。可以想见,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中国律师制度将与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同步发展,并为司法职业之间的沟通与流动、逐步实行司法职业一元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现实当中,中国的律师在大大小小的司法官员面前地位尴尬,司法人员对于律师有着强烈的地位优越感。这种优越感不仅与我国社会中悠久的官本位意识和人治观念有关,亦与现行的司法体制设计有很大的关系。以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为例,这种制度性障碍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其一,从事法官职业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往往来自不同的社会群体。众所周知,在西方发达国家,律师是法官的摇篮;但是在中国,司法人员当中相当比例来自非法律职业群体,而律师大都来自高等法律院校,并经过律师资格考试,他们之间没有制度化的交流渠道,因而两种职业缺乏相互间基本的认同感。

  其二,法律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要求具有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律师资格,而对从事法官职业的人员的资格却较为灵活。在西方,法律对法官的任职要求比对律师严格得多,而不是相反;而且,“律师是法官的摇篮”。

  其三,就职业性质而言,法官是依法代表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律师则是指依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法律关于这两种职业迥然不同的身份定位,当然是在充分考虑到法官和律师各自的工作性质而作的必要区分,原本无可厚非;只是在此基础上赋予法官的权力较大,而律师则几乎没有与法官抗衡的对等性权利。法官一旦滥用职权,律师很难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除了扩大律师的执业权利,加强司法系统自身建设之外,应当立即通过下述途径实现司法职业结构的优化,强化律师的社会地位,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司法职业的统一,以逐步消除制度根源,确保司法公正。

  首先,以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建立为契机,建立统一的司法职业培训制度。这一制度要求改变目前法官、检察官、律师任职之前各行其是的实习、见习制度,将其统一起来,以便为三者职业的进一步沟通,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建立从律师中甄拔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在司法活动当中居主导地位的是司法人员,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实施是否正确、司法是否公正。考虑到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立从资深律师中甄拔法官、检察官的制度。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中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不是靠几项改革手段就能一蹴而就的。但是,解决制度问题的关键是解决人的问题。笔者坚信,一旦我们培养出足够的具有相同职业背景、相同任职资格和相同法律素质的统一司法队伍,大力推行司法职业的一体化,我们就会迎来全面实现司法公正的那一天。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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