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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在判决以前让被告人先履行一定的义务吗?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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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允许的。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做先予执行。它是指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立案后判决前,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裁定被告先行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或其他物品给原告的强制措施。引起先予执行的原因,是一个案件的审结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而申请人又存在着非常紧急的情况。例如:王五打伤张三,张三伤势非常严重,急需住院抢救费。而张三家庭困难,无支付能力,王五又有能力解决。法院根据申请人张三的请求,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强制王五支付部分医药费。否则,张三可能失去生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范围是:(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中所谓紧急情况是指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队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需要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其次,裁定先予执行,应当掌握以下原则:(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3)应当限于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范围;(4)申请人要提供担保。如果拒绝,可驳回申请;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申请人如果败诉,应当向被申请人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对裁定先予执行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法院通过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请;裁定不当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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