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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房产官司 要注意的事项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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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在房屋买卖中,不少购房者开始主动维权,有的还尝试自己打官司。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律师,我为这些市民击掌喝彩,并在此为他们介绍一些诉讼技巧。

选择恰当的打官司方式。诉讼与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两条基本途径。对于事实清楚,购房者胜面较大的案件,仲裁不失为一条可优先考虑的途径。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快速省事。如果选择诉讼途径,房地产案件一般由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受理。另外,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以及房地产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纠纷等由法院民庭受理。就上海而言,标的500万以下的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民庭受理,500万以上的案件由该基层法院的上级法院受理。

做好诉讼前的准备。首先,调查取证。凡是有利于诉讼或仲裁的任何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材料都应当收集。其次,准备起诉材料。具体有,书证、物证,书证目录及说明举证目的的材料一式数份(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诉状正本及副本;自己的身份证明;开发商工商注册资料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聘请律师的,应当办理聘请手续。若市民是原告,还要准备好预交给法院的诉讼费。最后,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等法院法律文书能及时执行,还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措施,查封开发商的部分财产。

选准案件突破口。一个房地产案件可能会有多个突破点。对市民来说,应当抓住案件的要害,选择一个最有把握的角度重点展开。同时,从该角度收集证据。如商品房预售案件,一般有以下几个突破口,预售合同中的约定,交房时限,房屋质量,大产证、小产证的办理时限等。

另外,在举证技巧上,对于那些有“杀伤力”的证据,市民可在规定的举证时限结束前数日内提交法庭。

在休庭期间,也应当继续收集证据。需要提醒的一点是,购房者不要一味追求过高的赔偿请求,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计算出直接损失及合同中有约定的违约赔偿金额。否则,不仅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要多付诉讼费。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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