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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要求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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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证人?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中证人并不局限于个人,也包括单位。

二、证人出庭作证资格的基本要求

1、证人具有生理和精神上的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由此可见,证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对于证言可信性的影响,并不影响其为证人的资格,其证言的可信性则要求在法庭审判活动中由法官综合判断。

2、证人对相关事实亲身感知,并且能够正确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三、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其书面证言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据此,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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