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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公示制度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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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加强社会公众对律师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本所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律师执业公示内容包括:
  (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二)律师执业监督电话;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执业监督电话;
  (四)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规范;


(五)执业律师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业务专长等执业信息;


(六)律师事务所服务范围;


(七)计时收费律师的收费标准;


(八)委托代理程序;


(九)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应予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是指由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中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条 计时收费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指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的《广东省律师计时收费计算规则(试行)》制订的,并已报广州市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计时收费标准。


第五条 律师执业监督电话,是指由广州市司法局和广州市律师协会联合公布的律师执业监督电话,号码为:


第六条 本所内部律师执业监督电话号码为:


第七条 本所律师执业公示方式:


(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计时收费律师的收费标准、律师执业监督电话、内部律师执业监督电话和执业律师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等执业信息悬挂在本所办公场所显眼处。


(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执业律师的执业信息、律师事务所服务范围、委托代理程序等信息可制作成宣传手册或本所简介向社会及当事人公开。


(三)前两项内容同时公布在本所对外网站上。


(四)律师名片上应公示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等内容,但不得违反行业有关规定在名片上印制有关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及其他与律师执业不相关的内容。


第八条 本所律师执业公示信息由行政部负责收集、定期更新。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事务所合伙人会议。


第十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后者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 日起施行。









收、结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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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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