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聘用
第三章 职务任免、调动
第四章 考核
第五章 纪律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解聘
第八章 员工福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本所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本所章程和合伙人会议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员工的聘用、职务任免、岗位调动、考核、奖惩、福利等事项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皆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所聘用人员包括律师、实习人员、律师助理、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
前款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本所接受其实习申请并已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实习证的人员。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本所实习的,称为实习生,实习生未与本所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依照本所另行制定其他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本所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律师: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符合国家有关专职律师的从业条件,兼职律师须同时符合行业有关兼职律师的从业条件的规定;
(二)实习人员:已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符合国家相关的实习人员管理规定要求的;
(三)律师助理: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及法律专业知识的;
(四)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及辅助人员: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如所从事职务需要相应的专业资格,应具备专业资格。
第五条 本所对人员聘用,经过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成为本所聘用人员,应提交求职申请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现职情况证明等材料。
(二)面试。本所管委会会议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后决定是否通知申请人进行面试。面试由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或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的其他合伙人或行政主管主持。面试时,本所可视情况需要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等方面进行笔试。
(三)聘用合同。经面试合格,本所与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签订聘用合同时,申请人应提供或填写以下材料:
1、入职申请表;
2、免冠照片2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按国家规定要求办理相关社会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