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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告倒商标局 破十年“行政壁垒”意义大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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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律师事务所状告国家工商总局设置“律师不得代理商标申请”属不合理行政规定一案,一中院昨天一审判定,国家工商总局不准许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行政行为无效。该判决首次通过司法审查方式打破了一个持续10年的“行政壁垒”———律师不能代理商标业务。

本案原告南京知识律所律师汪旭东介绍说,去年3月14日,受当事人的委托,汪旭东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一份“易民EMIN”商标的注册申请。但随后,国家商标局以汪旭东不具备商标代理的资格为由,拒绝受理这一申请。去年10月,汪旭东将国家商标局告上北京市一中院,要求法院审查其拒绝接受自己申请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要求司法审查对方“设置商标代理门槛”的行政行为。

汪旭东了解到,“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是国家商标局多次重申的内部规定。“我不理解这种规定”,汪旭东说,“律师是国家法律规定专门从事法律服务行业的工作者,而商标代理服务则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法律服务项目,为什么律师不能代理这项服务”。他又从其它途径获悉,从1994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商标代理组织的管理规定开始,商标代理就一直被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所“垄断”,拒绝律师进入。虽然司法部和工商总局之间就此问题有过多次协调,但均无成效。

汪旭东从2002年就开始了改变这一不合理规章的工作,在他和一些律师的努力下,江苏律协通过全国律协向国务院发出法律建议函,指出国家工商总局“律师不能代理商标业务”的部门规章违法。今年2月27日,国务院采纳这一建议,发文撤销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项目。

国务院的决定直接影响了本案判决,法庭最后认定,由于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因此,目前没有法律禁止律师从事商标业务,所以国家工商总局不准许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行政行为无效。宣判后,国家工商总局代理人表示,是否上诉尚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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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该规定还需时间

中央民族大学田小穹教授表示,本案只是一个个案,最终撤销那些不合理的规定,还需要有关部门通过专门的程序来进行。但在司法意义上,已经认可和保护了律师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权利。此外,本案还凸显出一个更重要的意义,那就是,一些长期存在、依靠行政机关自身难以推动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来彻底解决。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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