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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欠薪罪":势在必行,还是多此一举?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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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欠薪罪":势在必行,还是多此一举?
记者 高利锋

法院公开建议

“国家应加大对恶意欠薪的处罚力度。该院建议立法机关对恶意欠薪进行刑事立法调研,在适当的时候考虑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罪’的刑法条文,以震慑恶意欠薪的用工主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全国来说,呼吁国家设立“欠薪罪”已不算新闻了。只不过,4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这一次,是以公开建议方式提出。

最早提出这个建议的是深圳。去年11月,深圳市曾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刑法》时增加“欠薪逃匿罪”,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

紧接着,深圳就用实践来“尝试”了这一观点。1月12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在深圳会堂举行了打击恶意逃薪公开处理大会,8名欠薪逃匿的单位法人代表被宣布刑拘,此举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欠薪逃匿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助理巡视员马红兵则认为,深圳对恶意欠薪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践可作为立法依据,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

“现在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症结在于违法成本太低。”3月27日,在朝阳法院召开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研讨会上,全国总工会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关彬枫也表明自己的态度,建议修订《刑法》,设立“拖欠劳动报酬罪”。

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显示,2004年以前全国进城农民被拖欠的工资在1000亿元左右,目前全国农民工的数量有一亿人左右,即每名农民工平均被拖欠1000元左右,近70%的农民工有过被拖欠工资的经历。

反方:完全没有必要

“尽管来我对农民工有着天然的深厚感情,但对于增设‘欠薪罪’,为其立法,我依然是持谨慎态度的,不是我心狠,而是觉得完全没有这必要。”一位法律界人士态度坚定地说。

和他持同样观点的人认为,现行法律惩治恶意欠薪并无死角。

“众所周知,我国的《劳动法》对欠薪问题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企业在经劳动仲裁或由诉讼确定为欠薪后,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的判决结果,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行政干预的形式介入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采用行政手段来为自己维权。

“这些都为解决恶意欠薪提供了法律保障,重要的是能否进行严格执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何兵认为,拖欠工资,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欠债,负债之人,未必即是有过错之人,更难说是有罪之人。“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将有一点小问题的人推向监狱”。

何兵说,如果单独将“欠薪罪”列出来,用刑法对待,理由可能是想保护弱者,这一点是好的,但执行起来难度太大,刑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正方:有助于破解恶性循环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近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日益突出,导致了跳楼、跳桥等极端行为不断发生。年年欠薪年年讨,年年讨薪年年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地方社会稳定的最大隐患。有数据显示,去年在深圳,包括欠薪在内的劳动争议问题所引发的集体上访275批,占集体上访总量的四成左右。

“长期无法有效遏制拖欠工资问题,原因有多方面,但现行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是重要原因。”一直关注欠薪入刑问题的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曾月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恶意欠薪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我国《刑法》,“以涉嫌经济犯罪定性恰当”。她认为,深圳警方在现有法律中寻求依据、打击恶意欠薪的做法值得肯定,深圳的“先行先试”也能为相关法律的修改积累经验。

河北世界联合律师事务所的焦银忠律师认为,劳动法虽然对欠薪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劳动监察部门人员行政处罚形式单一,对用工企业没有足够的制约力。“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罪的刑法条文,可以震慑恶意欠薪的用工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说,据他掌握的刑法修正的进展情况,最新的刑法修正稿中并没有“恶意欠薪”的相关条款。他认为,从理论和立法技术上说,增设这样的条文没有问题,“在任何市场完备的国家,这种恶意欠薪的行为都会受到打击”。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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