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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调查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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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该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笔者曾担任过中学的班主任工作,切身感受到由于应试教育的压力和经济大潮的冲击,过去教师家访的优良传统已不多见,教师与学生家长定期沟通的“家长会”也越开越少,仅有的几次家长会也变成了学习成绩汇报会和考前动员会。为此,笔者建议,学校应当将班主任定期家访或开家长会作为考核其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将关心帮教“后进生”、“双差生”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的教师作为先进典型加以表彰,以彻底改变应试教育下只看重教师的教学成绩的不正常现象。
  其次,学校应当加强与所在社区的沟通。学校所处社区的治安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周围的治安不好是导致一部分辨别是非能力差且意志薄弱的中小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直接诱因之一。为此,学校应加强与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居委会、村委会的沟通与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让在校青少年有安全感,并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此外,由于学校周围的歌舞厅、电子游戏室、书籍和影碟出租室极有可能成为诱导青少年犯罪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此也作了规范,但是,有了法律的规定还要有落实措施。笔者建议,学校方面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在学校周围检查,发现上述场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配合公安、文化部门进行查处。
  最后,建议建立由学校和有关部门(如政教处)牵头,组织“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协会”等,并与当地派出所建立定期联络机制,形成学校、家庭和社区三结合的教育网络,以使学校与家庭、社区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开展法制教育进社区,共建“少年与家庭法制教育基地”。北京海淀区法院发挥少年法庭职能作用,与街道(社区)共建“少年与家庭法制教育基地”,利用法院的法律专业优势,通过讲授法制课、举行模拟法庭、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强对青少年法制道德教育,这一做法举法院、街道(社区)、家庭三方之力,形成教育合力,实现法与道德互动、互促,以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减少和预防地区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取得了成功经验,值得借鉴。由此笔者想到,贯彻落实综合治理方针,单靠法院是不够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社团组织等各方面都应参与,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大限度的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外部诱因。净化社会环境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工作。现代城市社会,文化传播呈现多元化局面。传统的电影、戏剧发展平缓甚至出现下降趋势,代之而起的是电视、录像、舞厅、网吧、迪厅等。这些文化活动场所难以管理,良莠不齐,一些不健康的服务项目和黄色音像制品及赌博游戏极易腐蚀青少年。因此,要严格整顿文化市场,坚决打击并杜绝一切违禁的消费现象,净化文化娱乐场所,铲除诱发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环境条件。同时,应多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引导青少年把注意力投放到有丰富科技知识或健身内容的娱乐活动上来,远离不良环境,减少违法犯罪。
  (四)落实刑事政策,实行司法预防。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认真贯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首先,要改革庭审方式,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有针对性地邀请学校教师、群团干部或心理学工作者介入庭审,实施心理矫正,从而打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心理残余。其次,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尽可能多适用非监禁刑,即多判处缓刑或罚金刑,给其创造重新做人的机会。再次,法院应设立帮教考察法官,负责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少年被告人案件进行庭前调查,找准教育挽救的“感化点”,为庭审法官提供庭审注意事项和量刑参考意见。同时负责做好判处缓刑的少年被告人的跟踪帮教工作,建立帮教制度和帮教档案,对少年犯进行长期有效的跟踪帮教,促进其彻底改过自新,避免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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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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