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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究竟见证什么?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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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人们的契约意识和维权意识在不断加强, 合同见证业务受到越来越多律师的关注和广泛参与,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见证尚无明确规定; 人们目前认识上,对律师见证的目的、原则、程序、内容、形式和效力等方面往往存在种种误解,律师见证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诸多问题。

律师见证是由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且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本所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见证的两个目的:
  一、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二、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
  从见证的目的来看, 律师的见证活动应体现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本原则; 但从其法律属性上看,律师的见证仍属于“私证”,依法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与公证的证明力截然不同;但实践中,当事人的预期心理往往与实际结果之间有很大差距; 律师见证表面上看似简单,却有相当的风险!
  律师见证究竟是见证什么?如合同见证, 有的就仅见证双方是当着律师的面签订合同的,仅是双方签字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见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此,律师见证对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当事人只要加盖了公章,要想否认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难度也很大,也极易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甚至个别律师未尽勤勉尽责,谨慎审查义务,甚至利用法律专业优势规避应尽执业责任和义务;也有个别的执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者与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谋取见证不当利益,甚至诈骗另一方的见证费和定金等财物,这种现象往往被指称是以法律的名义行骗,也使律师的整体形象蒙羞。
  另外,见证律师应为一人还是两人?见证实践中有的常为一人,一人谈话记录,一人调查核实,一人制作文书,一人签名审核,一人进行见证,这种“一条龙”式的个人见证现象比比皆是,见证结论也只是对一个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见证而已,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见证常被忽视。律师见证重在过程,见证的规范操作体现于各个环节和程序,不仅仅是一听、二看、三通过的简单事情。律师所接受见证委托或申请后,应指派两名律师勤勉尽责地进行见证工作,应避免一人说不清的情况发生,并最大化降低见证风险!

律师见证应坚持的原则:
第一、律师见证应首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见证律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应主动去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仅以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远远不够,还要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二,律师见证应勤勉尽责,谨慎审查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从律师见证的目的看,见证不仅仅是对行为的见证,如,律师只对合同签字及盖章行为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双方合同的内容做见证,这样,律师做为法律服务职业的专有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主要体现在见证律师负有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第三、律师见证还应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
  例如,进行合同见证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的情形。
第四、律师见证的法律文书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应合法定要求;

  见证书的内容和形式应规范,并符合见证要求;见证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以免事后有争议。
第五、律师见证应坚持回避原则:
   律师不应以律师执业身份为自己的亲友作见证;
第六、律师见证应坚持自愿、公平、直接和客观、真实、合法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律师对法定的强制公证事项不得见证;
第八、律师见证程序应完备。

  据媒体最近报道和网上投诉暴光,一些不良外贸公司常借口有国外加工定单,动辄称有几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定单信息,并在网络等媒体大肆发布各类加工广告。在签定合同过程中,一些付款结算和履行期限的条款非常宽松和有利,让人觉得馅饼似乎唾手可得,但在样品和图纸尺寸以及质量验收等合同细节上, 常会恶意制造陷阱,并利用人们急于致富的心理,忽悠的你往往忽视这些陷阱,进而又与不良律师串通,并以律师见证合同为幌子,环环相扣,施展骗术,直至见证费或定金悉数被瓜分入囊。

   由于事前已经合谋好让你的产品不合格或根本生产不出合格的样品,自然是不会通过验收的。不良外贸公司总是这样以所谓的“违约”为借口,最终提出终止合同,不再返还交付的定金或保证金;见证律师一般也不会退见证费的。这类加工合同见证暴光投诉现象已经较为突出,但由于相关证据不好调查收集,处理起来却非常棘手。
  在此,笔者提醒并建议广大商友一定要慎签“外贸加工合同”,律师也应慎做加工合同见证。商友既要诚信经营,还要提高防骗意识和防骗素质,以营造和谐诚信的市场氛围。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司法所 所长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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