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跨市转所?
跨市转所,是指律师转出和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的主管部门为不同地级以上市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转所。
1、可以转所的情形。
执业律师(分所派驻律师除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转入所、转出所同意,可以申请转所执业:
(1)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并且聘用合同期满或已与转出所解除聘用合同;
(2)作为合伙人或合作人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3)作为合伙人加入转入所的;
(4)转出所被注销的。
2、禁止转所的情形。
(1)转出所的合伙人、合作人(发起人)未办理退出合伙、合作登记的;
(2)国资所占编人员未辞公职或未将人事档案挂靠人才交流中心的;
(3)执业律师与转出所的业务、债权、债务未结清的;
(4)在转出所执业未满1年的;
(5)未与转出所解除聘用合同的;
(6)无正当理由未年审注册的;
(7)因被投诉正在被调查的;
(8)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被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尚在处罚或处分期内的;
(9)申请人为我省或外省律师所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的。
3、转所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将转所申请表、律师执业证交给转出所,与转出所解除聘用合同,结清业务、债权和债务,转入转出两所就申请人的管理协商一致。
(2)由转出所在转所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并出具下列证明:合同期满或解除证明;业务、债权和债务结清证明;业务档案归档管理证明;申请人完税证明。
(3)转出所将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转所申请表及上述(2)所列的证明交给所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同意转出的,在转所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加盖公章交还申请人,并及时将律师执业证上缴至省厅。
(4)申请人与转入所签订聘用合同,并由申请人填写转所申请表1式3份,转入所加具意见、加盖公章。
(5)转入所将申请人的转所申请表、聘用合同交给转入所所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转入所同意转入的,在转所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加盖公章连同聘用合同上交省厅。执业证超过注册有效期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据以办理注册手续。
(6)省厅律师管理处应在1周内办理转所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在执业证上变更执业机构名称和发证日期,加盖“广东省司法厅证件校对章”。对材料不齐的,应书面通知转入所补齐应当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转所,将律师执业证退回转出所所在市司法局,将转所申请表及转所材料退回转入所所在市司法局,由司法局退回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