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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公职律师不应打法律“擦边球”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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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化管理水平,减少政府违法和决策失误,郑州市日前开始试行公职律师制度,16名执业律师成为政府首批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具有政府公务员和执业律师双重身份。(5月29日《新京报》)。
  政府设立公职律师制度不是郑州市的首创,浙江等地的政府机关都已试行此项制度。尽管公职律师制度可以较好地把律师的执业活动同政府的社会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但是,我国《律师法》第13条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而我国《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公务员都是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因此,郑州市政府的公职律师既具有政府公务员身份,又具有执业律师身份,这一点显然有悖现行法律规定。虽说郑州的公职律师制度,规定了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兼职”,但我国《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就是说,律师的身份并不是由“无偿”或“不兼职”来加以确定,故此,公职律师试行制度有打法律“擦边球”之嫌。
  在一个文明社会里,政府行为措施的变更,总应该是以法的变更为前提的,在相关法律法规没变更之前,随意突破法规的行为措施,将会给一个完善的社会体系带来破坏。而在《律师法》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公职律师制度就不宜实施。
  法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并不是治民之道,而是治政府之道,是限制政府行为的办法。法规管不了政府,就谈不上法治。政府的法律信用在社会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基础性、决定性、导向性作用,政府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就给人民带了一个坏头。所以,没有良好的政府法律信用,就无法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既然政府的法律信用是建设完善社会的必然要求,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就不能仅仅为了提高所谓的行政效率,而采用打“擦边球”的方式随意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的限制。随意突破法律法规限制,不仅会损害政府机构代表的公权利益,而且会给法制建设带来无穷的后患。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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