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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给运钞车撞人不救的特权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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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重庆有辆运钞车近日成了媒体关注和网络热议的焦点。有报道称,这辆运钞车在重庆南坪街头撞上了一老翁,并在驶出500米后方被拦下。

  在被撞的老人仍血流不止,周围群众纷纷要求运钞车赶紧将人送往医院的情形下,运钞车仍拒绝开门救人,理由是为了车上千万现金的安全。



(据《重庆晨报》5月14日)在已有的评论中,以指责和批评居多。比如,从权能的角度呵斥,“谁给了运钞车见死不救的特权?”又如,从钞票和人命的对照中拷问,“运钞车撞人:保财还是救命?”

  其实,这两个问题都不成其为问题。我注意到有报道引用运钞车司机严某的话说,“不下车是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已而为之”。先且放过“千万现金”,单说这不下车是按照了“相关规定”。我也想问问是哪个“相关规定”,明确了运钞车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可以“不下车”?是国家的某部法律,还是公安部的某个部门规章,抑或只是所属企业的内部规定?我没有做过完整且细致的查询,仅在网上搜索到的,有个“相关规定”是公安部所颁布的《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18条载明,“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遇专用护运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即刻修复、处理或者遇到袭击时,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和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物品安全。”可见,运钞车首先是辆车,是交通法规上所称的“机动车辆”,或民法上所谓的“高危运输工具”。运钞车也要“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撞了人,你得首先想到国家的“法律”,而不是企业的“规定”,用一个公式表示,就是“法律大于规定”。

  关于“保财还是救命?”,司机的抗辩理由中有“车上有千万现金,如果打开车门下车,后果不堪设想”。设身处地想想,运钞车司机还真应该有这种“一旦发生什么情况”的“高度警惕性”,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行抢劫,是我们在抢劫报道或警匪片中所见过的劫匪惯用的“桥段”。然而,在重庆的个案中,运钞车的司机和车上相关人员的“警惕性”却让人生疑。一是运钞车撞了人,车上坐着的六七个人都浑然不知,被一个满脸是血的老人狂追500米都无意识,“直到刘某满脸鲜血拦在车前”,才想到撞人了,进而想到“车上有千万现金”,因此必须保持“高度警惕”绝不开车门,更遑论下车救人。其实在“保财还是救命”的选择中,车上的人并未犹豫。他们选择的并非多数网友指责的“保财”,其实他们也选择了“救命”———是在他们的“高度警惕”之下选择了救“自己的命”。

  我宁愿将重庆的这起运钞车事件看作是社会道德的失范。我也担心,车上的人如此看车下的人,而假若车辆与行人情势互换,又将如何?《南方都市报》三个月前曾有一则报道说,一辆由顺德开往深圳的运钞车行驶到番禺榄核镇时,不慎翻车,车上两保安受伤。在附近农田干活的村民聚到一起,但只是远远地看着,因为惧怕,而不敢上前施以援手。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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