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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已明确交通事故赔偿 机动车不再全赔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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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1月18日通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车主与行人承担的责任赔偿比例,其中规定两种情况下,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条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在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此外,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承担40%。

  条例同时规定了两种机动车免于事故赔偿责任的情况:“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同时作出不得安装相关技术设备的规定,机动车号牌上也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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