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自1993年开始起草,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最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进程中可以说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法 什么是物权?物权主要是针对有体物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换句话说,就是针对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可以被人们所感知的财产。物权分为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所形成的财产关系。第一种是因为归属所产生的财产关系,第二种是因为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物权法主要解决三方面的关系:一是物的归属,就是界定产权;其次是物怎么利用,促进物尽其用、有效率地利用资源;三是怎么保护,简称为物权保护。物权法就是关于确认产权,物尽其用、保护物权的法律。 二、理解物权法必须确立几个观念 (一)物权的观念 (二)通过正当程序保护财产的观念 (三)平等保护物权的观念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我国物权法的特色所在。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应当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 三、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强化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强化国有财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有这么几个特点: 第一,《物权法》明确了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第二,《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国有财产尤其是国家专有财产的范围。 第三,《物权法》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国家财产的权限作出了规定。 第四,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国有资产流失形式,作出了特别规定。 第五,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作出了严格限制。 (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了集体所有权制度 我国物权法对集体所有权重点表现在如下几点: 1、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完善。 2、规定了成员的民主管理权。 3、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撤销权。 4、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一是稳定承包关系,二是有利于在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关于宅基地的转让问题,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第一,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业主的利益。 第二,物权法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规定了征收的三个基本要件,即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必须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 第三,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物权法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 第五,物权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