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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应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7-12-25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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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不取得施工许可证而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以上法律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3、没有施工资质证书与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
   建筑市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国家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也主要是从从业资格许可方面加以管理。《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挂*建筑施工企业所签订的施工合同。
   建筑施工业近年主要是挂*经营,名为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实际经营者是包工头。建筑施工企业只是收取包工头的管理费。因而一方面造成建筑施工企业下岗人数多,度日艰难;另一方面是建筑施工企业不参与工程的管理,造成工程质量低劣。
   挂*经营主要表现为,一是包工头个人挂*建筑施工企业,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二是有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办分公司,而分公司没有施工资质,分公司以总公司的施工资质承包工程,尤以第一种情况较为突出。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挂*经营违反法律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
   5、肢解分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挂*经营与肢解分包工程是孪生兄弟,包工头本身并没有施工队伍,揽到工程即临时雇用民工施工。在实际施工中往往是把砌体、铁工、木工、门窗等工程肢解分包给闲散民工施工,不是一个固定施工队伍的内部专业分工。这种行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规定,应为无效。
   我国在基本建设方面是实行计划投资,对投资计划进行管制。要进行基本建设,必须资金落实与取得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但由于目前在投资计划方面未有法律规定,只有行政规章规定。因而以下两种情况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未有取得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而签订的合同。
   基本建设投资应取得国家批准计划立项,这已是常识。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就应当具备该建筑工程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投资许可证等三证。正常情况下,如果取得施工许可证就代表着已经有三证,因而《建筑法》只规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而不规定应当取得其他三证。由于行政收费的作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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