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静辉施o发生争议﹐这是价格条款规定模糊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因为大白菜有季节性﹐不能确定长远价格﹐以暂按每公斤0.2元表述价格是不当的﹐还应在合同中注明﹕按最后商定的价格计算﹐多退少补。 9.产品货款的结算 这一条款是卖方最为关注的条款﹐ 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结算的方式和结算期限﹐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当在 合同中确定﹐产品货款的结算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当在 合同中确定﹐产品货款的结算地点如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也要在 合同中明确规定。 10.违约责任 在 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有利于督促双方认真履行 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分清责任﹐尽快解决纠纷。 案例﹕某集团公司与市粮油公司商定﹐由集团公司定购大米﹐双方签订了 合同﹐ 合同约定﹕集团公司向粮油公司定购国际二级大米﹐数量750吨﹐单价1040元﹐共计价款78万元﹐交货时间为2000年4月6日﹑5月6日﹑6月16日﹑7月26日和8月26日分五批交货﹐每批150吨﹐交货地点为××火车站﹐包装标准是麻袋包装﹐回收订代为半年归还﹐如有短少损坏﹐按每条2.60元计付﹐结算方式为交货付款﹐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协议。如有违约﹐不论何方﹐均严惩不殆﹐ 合同签订后﹐粮油公司着手准备﹐并按约于4月6日将第一批150吨大米交付给集团公司﹐同时要求企业集团公司偿付第一批货款156000元﹐集团公司推说资金周转不开﹐等第二批交付后一块支付﹐5月6日﹐粮油公司交付第一批大米150吨﹐并要求支付两批大米价款﹐集团公司则说 合同明说交货付款﹐现大米只交一半﹐拒绝支付﹐遂起纠纷。 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对 合同结算方式理解不一﹐交货付款是一句含糊不清的用语﹐它没有说清楚付款的方式和期限﹐是收到第一批就付款?还是收到全部货付款?是当天一次性支付?还是收到全部货付款?是当天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分批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银行转帐结算?这些问题在 合同中得不到解决。另外﹐违约责任中“严惩不殆”用词错误﹐它作为主要条款应在 合同中注明违约金的具体比例﹐这份 合同可谓漏洞百出。 11.解决纠份的方式 双方在订立 合同时应写明﹐一旦出现 合同纠纷﹐将采用何种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仲裁﹑起诉。如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起诉﹐则视为约定不明。 买卖 合同作为最普通﹑一般的形式﹐其条款最纷繁﹐相应地﹐买卖 合同漏洞的种类也最多﹐各种不同种类的漏洞有着不同的补救措施。 当事人须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条款﹐当事人对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 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标﹑行标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 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61﹑62条)。 当事人须在 合同中规定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协商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 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和人体健康的包装方式。 交货地点事关 合同的履行和 合同纠纷的管辖﹐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没有约定或不明的﹐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作如下处理﹕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不需运输的﹐双方订立 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在该地点交付﹐不知道的﹐应在出卖人订立 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 4.欠缺交货期限的补救 未约定交货期限﹐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也可随时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5.欠缺检验期间的补救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检验期间验收标的物﹐没有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及时检验﹐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或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的﹐按保证期。 6.欠价款的补救 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按订立 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 法律规定履行。 7.欠缺付款地的补救 按协商方式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单证所在地支付。 8.欠缺付款时间的补救 按上述方法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单证的同时支付。 五﹑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出现问题(质量)的处理 对于内容齐备﹐详尽的 合同并不等于当事人就可以高枕无忧﹐ 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还需要双方当事人全面﹑诚信地履行﹐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技朮数据随同产品或运单交买方据以验收﹐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没有合格证和必要的技朮资料﹐在托收承付期内有权拒付这部份产品的货款﹐并应将这部份产品妥为保管﹐立即向卖方索要。卖方应及时补送给买方﹐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 合同规定﹐应一面妥善保管﹐一面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方有权拒付不符 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如果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一方面要妥善保存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一方面要立即向供货商提出质量异议并进行索赔。 作为一个企业﹐也应建立一个完善的 合同管理制度﹐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规定工作人员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的责任﹐便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建立签约审查制度﹐即规定在买卖 合同签订前和签订过程中﹐审查签约伙伴的主体资格﹐经营规模﹑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的制度﹔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规定企业在签约中汇报登记﹑委托代理﹑审批﹑监管印章﹐索赔起诉制度﹔建立 合同文书及有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对 合同签订中的有关文书﹑电报﹑信函﹑图表﹑发货记录﹑运输记录﹑发货清单﹑质检证明等分别整理归档﹑以便出现问题时做到有据可查。 案例一﹕品名 鱼粉厂业务员李某与某市饲料厂洽谈购销混合渔粉饲料生意﹐双方意向确定后﹐起草了一份 合同﹕品名﹐混俩渔粉饲料﹔数量180吨﹔单价﹐2400元/吨﹐共计款价43200元﹔质量标准﹐粗蛋白39%以上﹐盐份8%以下等。对交货日期﹑地点﹑付款办法等均作出了规定﹐但饲料厂看后认为其购置这批原料是生产对虾饵料﹐用户要求用鱼粉加工﹐否则很难提供资金﹐要求将品名混合渔粉饲料改为“纯渔粉”﹐鱼粉厂解释其机器设备不能生产纯鱼粉﹐市饲料厂则说明修改品名只为取得资金﹐实际履行时仍按 合同所定质量标准执行﹐于是便改为“国产三等渔粉”。 合同签订后﹐鱼粉厂将货60吨发送给饲料厂﹐饲料厂未提出异议﹐后饲料厂以质量有问题为由﹐不按期付款﹐引起纠纷。 上述案中﹐渔粉厂和饲料厂对产品这样重要条款随意变更﹐在品名条款中使用假品名﹐进而引起纠纷﹐双方都是有责任的。 案例二﹕规格型号含义不同 某实业公司(卖方)与服装厂于99年9月12日签订一份1000m型号为7030﹐全毛雪花大衣呢﹐2000m腊羽纱买卖 合同。 合同规定全毛雪花大衣呢规格为双幅﹐51元/米﹐价款51000元。腊羽颜色为深灰﹑黑色﹐门幅为0.9m﹐4元/m﹐价款8000元。总价59000元﹐产品质量标准按7030型号标准﹐交货时间为9月21日﹐结算方式﹐款到交货。9月21日﹐服装厂按约付清了全部货款﹐卖方也按时交货﹐但服装厂收到货后发现该批雪花大衣呢不是全毛﹐腊羽纱的颜色与 合同规定也不符﹐便与卖方交涉﹐要求退货﹐双方协商未成﹐只能诉讼到法院。 上述案件中﹐有关部门认定7030既非标准﹐也不是货品﹐70表示混纺比例﹐即含羊毛70%﹐含粘胶30%﹐属二合一混纺﹐7030不该与全毛两字同时出现。双方在未弄清规格型号情况下就签订了 合同﹐致使出现不应该的纠纷。 案例三﹕无质量条款 某手推车制造厂与某施工队于98年4月签订了一份购销施工用手推车100辆的 合同﹐双方在 合同中对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限﹑交货方式等都作出约定﹐但未约定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手推车制造厂依 合同条款规定于同年6月1日将60辆手推车交付施工队﹐施工队试用后发现组装车子的材料有问题﹐且焊接处有开焊现象﹐便将其中的20辆手推车退给手推车制造厂﹐7月1日﹐当手推车厂通知施工队将余下的车子提走时﹐施工队以手推车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受领﹐诉到法院。 虽然本案中发生纠纷是由于手推车制造厂生产的手推车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但 合同中无质量条款也是发生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