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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如何打官司 >> 刑事诉讼常识 >> 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第1款)
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第1款)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7-12-25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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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行业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开业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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