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伟,男,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因本案于2005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05年2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伟受家族委派在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开办××制品厂,该厂属三来一补企业,从事塑胶制品加工业务,投资方为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中方派驻该厂经理为叶×招,实际资方负责人为黄×伟。由于该厂需要用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交纳在大陆开厂所需的费用,而本案被害人叶×强也在龙岗办厂,需要港币从香港进货,经朋友介绍,双方遂从1998年开始私兑港币,次数频繁,在本案发生以前,所有的兑换事项均已清结,双方没有发生拖欠的情况。2001年4月6日,黄×伟打电话给被害人叶×强,要求叶×强兑换成人民币支付工厂的工人工资、水电费等,叶×强于是到被告人黄×伟的办公室,交给了被告人一笔现金40余万元用于兑换,被告人黄×伟则先后给叶×强签发了两张香港广安银行的期票,出票人是××(黄氏)实业有限公司。一张到期日是2001年4月7日,票号为902482,金额为40万港币;一张到期日是2001年5月15日,票号为902575,金额为42万港币。两张支票到期后,因为账户没有足够数额,4月7日到期金额为40万港币的支票,于2001年4月7日、2001年4月20日两次承兑都未能成功; 5月15日到期金额为42万港币的支票,于2001年5月21日、200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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