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注册 | 登录 | 控制面板 | 会员列表 | 搜索 | 投稿 | 留言本
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经济纠纷 >> 侵权纠纷 >> 如何认定纠纷中医方的过错?
如何认定纠纷中医方的过错?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7-12-25     浏览次数:     字号:    
法律在线咨询点击这里咨询律师
/SPAN>可尊重的少数法则时,方可适用。

4
允许风险法则,或称容许性危险,法则。

该法则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包括医疗活动中,为谋求社会进步,应允许威胁法益的人类活动的存在。医学的进步,使以往被认为属于绝症的疾病也有了治愈的可能,给患者及其亲人带来欢乐和希望,但新药的使用,也会产生副作用。医学的进步是经过千千万万次的反复实验和多次的失败才得到的。因此,判断医方的过错,应考虑允许风险法则的适用。

5
、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

所谓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的判断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自难要求医生与平常时期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紧急性在医疗过失上,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但这并非有意减轻医方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不过在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注意时,免除医方责任的承担。所谓医疗尝试,是指任何医疗行为虽均具有抽象的威胁,医学理论更要依赖新的药物尝试或技能实验才能发展。这时,常有相当的未知领域的存在,医生在此未知领域,当负注意义务。因此,医生在进行新的医疗尝试时,除经患者承诺外,还要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的设备、医生的能力及其它必要的实验及可能的危险,均应先慎重考虑,并应提供周全的应急设备,否则,将难逃过错之咎。

6
、一般医师与专科医师的不同。

在医疗行业,存在着诸多分工。首先有医院管理人与医务工作者之分;医务工作者依其专业,又有医生、护士、检验师、麻醉师、药剂师等区分。他们的注意标准应依其所属专业而加以判断。医院内大者有内科、外科等诸多专科,每个科内都有专业医师,如今已不再也不可能有包治百病的全能医师,因此,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至于某医师是否为专科医师,不能以其是否取得该专业的执业证书或同类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而要看该医师是否以该专科的形态执业。倘若其能力未能及于专科医师的水平而强行为之,应从保护患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依专科医师的标准来判断该医师是否过错。

7
、地区性原则。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有差距,因此,医师执业的环境、医疗经验等,都有地区性的差异。这在我国尤为明显。在一些偏远的农村,许多医务工作者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对现代医疗知识及医疗技术知之甚少。因此,判定医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以同地区或类似地区(指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环境、习俗、人口等相似的地区)的医疗专业为依据。可见,在判定医方的过错时应考虑到地域、环境等地区性差别因素,既不纵容医方的过错,又要针对具体环境而不对医方过于苛刻。
[1] [2] [3] [4]
责任编辑:luozh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 下一篇: 医院擅自开封病历败诉案
  • □ 最新文章
    普通文章  医院漏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12-25
    普通文章  医疗纠纷案件受害人如何... 12-25
    普通文章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对原... 12-25
    普通文章  一场感冒夺走花季女孩命 12-25
    普通文章  病历记录不完整医院赔偿案 12-25
    普通文章  承德市民因“癌”致残索... 12-25
    普通文章  手术误伤"命根", 夫妇... 12-25
    普通文章  医院擅自开封病历败诉案 12-25
    普通文章  如何认定纠纷中医方的过... 12-25
    普通文章  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12-25
    □ 推荐文章
    □ 热点文章
    普通文章  以案说法,人身损害赔偿... 06-17
    普通文章  广东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 12-24
    普通文章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06-17
    普通文章  债权出资刍议 06-17
    普通文章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 06-17
    普通文章  律师热线解答“采光权” 06-17
    普通文章  案例分析:这种要求合理... 06-17
    普通文章  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 06-17
    普通文章  律师热线解答“采光权” 06-17
    普通文章  幼儿玩火自焚,责任谁来... 06-17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南方律师在线深圳分站    Email:cg1997#gmail.com
    法律顾问:罗振辉 律师  咨询电话:0755-89801213
    合作伙伴:深圳房地产法律网  粤ICP备06030341
    点击这里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