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判决遗漏了该部分加固造价,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加判。嘉美公司认为,通建公司起诉时诉讼请求中并未提及游泳池质量问题,二审中再提,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二审法院不应审理。 本院认为,游泳池部分无须计算加固造价。①通建公司起诉时并未主张游泳池质量赔偿。②一审法院委托鉴定范围虽然包含全部质量问题,但通建公司在鉴定过程中向质监站和华东加固公司表示将改变游泳池功能,此节事实有质监站副站长曾晓健和华东加固公司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俞红升二审当庭陈述予以证实,通建公司亦未明确否认,据此应认定通建公司在原审法院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鉴定时并未对游泳池主张质量赔偿,这与通建公司起诉时诉讼请求是相吻合的。③质监站的鉴定报告确实是在加固方案确定后出具的,但并不表明鉴定报告和加固方案遗漏了游泳池。因为原审法院鉴定委托事项是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方案进行鉴定,质监站接受委托后,又委托检测中心对工程地上部分(即主体工程)和地下室部分进行质量检测。检测中心对地上部分作出检测报告后,质监站征得原审法院同意对地上部分加固方案组织招标,华东加固公司中标。检测中心对地下室部分作出检测报告后,华东加固公司据此设计三种加固方案,质监站又委托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对该三种加固方案估算造价。由于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内容含有整改措施方案,所以质监站只能在完成以上工作后出具鉴定报告。该报告关于游泳池质量问题的描述是放在“混凝土浇捣不密实,多处有蜂窝、孔洞、露筋现象”一项中的,并以举例方式描述“游泳池侧壁存在大面积漏浇、钢筋裸露、孔洞”。但鉴定报告并未单独就游泳池问题明确表述须进行加固处理,“结论与建议”部分“须进行加固补强处理”是针对全部地上部分存在的质量问题而言的,且后面紧跟着一句话就是“原则同意中标单位对地上部分的加固补强方案”。但华东加固公司明确表示,加固方案中对混凝土浇捣不密实产生的蜂窝、孔洞、露筋等问题的处理不包含游泳池,原因是通建公司明确表示游泳池问题不需考虑。据此应认定鉴定报告并未明确游泳池存在的质量问题须进行加固处理,应计算加固造价。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华东加固公司当庭陈述,凡是涉及结构安全的地坪偏差,柱梁砭偏、补平,外墙加厚等问题已列入加固方案,且加固方案已经实施,通建公司上诉所说的地坪偏差,柱梁砭偏、补平,外墙加厚问题,不属加固范围。因为土建工程仅为毛坯,今后作内装修时可通过找平一并处理。对于华东加固公司的上述陈述,双方当事人当庭并未表示异议。据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所称的地坪偏差,柱梁砭偏、补平,外墙加厚等问题,亦无须列入加固范围,计算加固造价。 综上,通建公司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26元,由通建公司与南化建公司各负担14763元。南化建公司负担部分,因其撤回上诉,本院减半收取,并在(2003)苏民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明确。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 泓 审 判 员: 葛晓明 代理审判员: 管 波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杭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