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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沙公司、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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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其诉讼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审判决判令一审原告长勘院向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雄新公司承担责任,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
  关于长勘院二审期间提出的“申请追加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海南省委员会等为本案第三人、请求判决对汇富公司、汇富长沙公司、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金海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认,判决汇富公司、汇富长沙公司的债务由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海南省委员会清偿,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汇富公司、汇富长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亦超出了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本案原调解已生效数年,并非确有错误,应予维持。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湘高法民再字第14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湘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 910元,由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进先
                         审 判 员 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 宋春雨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韦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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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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