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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增资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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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年度A股公募增发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境内上市内资股(即A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下述法律意见的。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A股增发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A股股票公募增发、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按照《管理办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发行人第______届董事会第______次会议提出预案、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发行人______年第______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公募增发的实施事宜。
  2.经审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决议,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有关新股发行的规定。并且,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募增发A股已依法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和授权。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字[ ]______号文批准,由A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共同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年______月______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______万股,均为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同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司社会公众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代码: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正式成立。
  2.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依法有效存续,并未发现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本次A股增发、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A公司,持股______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____%。发行人与A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各自分开。发行人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且财务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公司章程》已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予以修订,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公司______年第______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公募增发的议案。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拟将本次公募增发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5.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拟投资项目共需投入资金人民币____亿元,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人民币____亿元,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有关承诺并经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一条第3项披露者外,未发现发行人资金、资产被A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占用之情形,亦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明显损害公司利益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
  7.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无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
  8.根据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且经核查,发行人最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发行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公司第______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经核查,发行人未出现擅自改变前次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之情形。
  10.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1.经核查,本次发行招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12.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相关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公司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之行为。
  13.根据________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且均已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根据_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所出具的《盈利预测报告》,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且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证监会证监发[2001]43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之规定。
  14.发行人前次配股发行于______年______月进行,距本次发行间隔一年以上,且根据______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验资报告,发行人前次配股发行股份已募足,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15.本次发行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增资发行A股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1.发行人系由A公司为主发起人,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年______月,经____________________字( )____号文批准,由A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B、C、D、E四家公司共同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年______年______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______股,均为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同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司社会公众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代码: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________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正式成立。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2.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制订的《关于A公司股份制改造中国有资产折股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请示》和《关于A公司股份制改组设立××××股份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各有权部门批准实施,未发现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之情形。
  3.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验资等均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发行人设立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发行人业务独立于A公司及其他关联方。
  2.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3.经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二条第1项披露者外,发行人人员独立,与A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人员分开。
  4.经核查,发行人机构独立,未发现有发行人职能部门与A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有关职能部门重合之情形。
  5.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并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与A公司和其他关联方在财务上独立。
  6.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自____年首次发行上市以来,发行人依法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立足市场,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开拓发展空间,已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发起人和股东
  1.经核查,A、B、C、D、E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之资格、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业经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且经______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经核查,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有关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3.经核查,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其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转移给发行人,且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发行人设立时总股本______万股,其中,国有股为______万股,由A、B、C、D、E五家公司共同持有;境内上市内资股______万股。发行人股权设置、股本结构依法经有权部门批准,是合法有效的。
  2.发行人于______年______月发行人民币普通股______万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业经证监会监发字[ ]____号文和证监发字[ ]____号文批准,是合法有效的。
  3.发行人于______年______月按每10股转增7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并于当日上市流通。本次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______万股。其中国有股变更为______万股。
  4.发行人于______年______月实施配股,按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______万股,配股价每股______元,实际募集资金______万元,公司总股本增加到______万股。国有股仍为______万股。配股新增股份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市(高级管理人员依法锁定的持股除外)。此次配股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 )____号文批准,是合法有效的。
  5.经核查,除公司发起人股东B公司所持公司股份______股被依法冻结外,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之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1.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历次变更均依法定程序进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3.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且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之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A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______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____%。
  2.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其他关联企业如下: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B公司 发行人第二大股东
  M公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N公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K公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3.发行人与A公司间的关联交易
  (1)____年度,发行人子公司M公司以______万元购买了A公司持有的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F公司")50%的股权。
  (2)发行人与A公司签署了《关联事务协议书》,规定关联事务及交易均为有偿服务及交易。A公司截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占有本公司资金______元,____年共支付资金占用费______元。
[1] [2]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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