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IV>地址: 邮政编码: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条 [订约依据与基础]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 [项目建设情况] 卖方与深圳市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签订 及 ,取得位于深圳市 区 (街道) 路,宗地编号为 ,土地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用途为 ,建筑容积率为 ;土地使用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所述土地领取的《房地产证》号码为 ;卖方经批准在该幅土地上兴建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该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本房地产项目地价款已缴清,业经深圳市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批准预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标的房地产情况] 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房地产项目中的第 栋 单元 层 号房(房号以附图中楼层平面图为准、层号以附图中立面图为准),是为本合同标的房地产(以下称本房地产)。其用途为□公寓/□住宅/□别墅/□办公/□商业/□厂房/□ ,建筑面积(面积以所附测绘报告为准)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与不分摊范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与不分摊范围及规则均见附件一。 具体楼层和位置及尺寸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剖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本房地产项目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见附件二。 第四条 [共有部位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权益] 本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卖方)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等共有部位或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 第五条 [计价方式和价款] 买卖双方约定本房地产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购房总价款: 壹、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金额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贰、按套计算: 总金额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和日期] 买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壹、一次性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共计: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贰、按揭方式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首期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其余价款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 叁、分期付款: 1.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2.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3.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4. 。 第七条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限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 日),或逾期超过90日但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该笔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在该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应当返还买方已付的全部购房价款;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卖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贰、 。 第八条 [付款证明] 买方支付购房款后,卖方应开具发票。买方已经付清购房款的,卖方应当出具付清购房款证明书。 第九条 [交付时间和办法] 卖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交付前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卖方向买方交付时,应发出《入伙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应注明实际交付的本房地产的套内建筑面积。 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房地产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应对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钥匙出具收条,该收条视为本房地产实际交付的凭据。 卖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伙手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卖方书面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经验收同意收楼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交付本房地产的钥匙之日;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 第十条 [交付的文件] 卖方应在本房地产交付时向买方提供有关本房地产的下列文件: (一)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四)《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收楼意见书》; (六)《业主临时公约》; (七)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 (八) 。 上述文件中的(三)、(四)项,卖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二)、(七)项应出示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六)项应由买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交付时的验收] 买方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 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收楼意见书》中一次性提出异议。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 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 第十二条 [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如未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贰、 。 第十三条 [共用设施与附属配套项目] 卖方在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时,本房地产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进度建设并经验收合格(见附件二)。 卖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 , 理: 壹、买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主张权利; 贰、卖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买方,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卖方承诺在 日内交付该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 叁、 。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房地产不能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时间交付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同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并书面通知买方合理延期后的交付时间。
第十五条 [保修] 本房地产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以下年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 年(国家标准: );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管道为 年(国家标准: );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 年(国家标准: ); (五)卫生洁具 年(国家标准: ); (六)灯具、电器开关 年(国家标准: ); (七)装修工程 年(国家标准: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执行。 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卖方负担,但因买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卖方原因造成的问题除外。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5日内履行保修义务;卖方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5日内通知买方。买卖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买方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5日内,卖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方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 本房地产因质量缺陷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以赔偿。 买方在保修期内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应通知卖方履行保修义务,卖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因质量缺陷经两次以上维修后仍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或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安全使用的,买方可委托由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复核确认不能满足正常使用或安全使用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须按本合同第十二条之有关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卖方相应减少价金。 本条所涉及检测及复核等费用均可由买方先行垫付,检测及复核结果为本房地产存在质量缺陷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七条 [面积差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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