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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
|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1-03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本房地产价格的,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如果存在差异,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 (一)差异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二)差异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下(含本数)的:面积超出的,超出的面积视为卖方无偿赠与;面积不足的,卖方应当双倍返还该不足部分的价金予买方(扣除0.6%的误差后)。 (三)差异值在±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本合同的,依照本款第(二)项方式执行。 二、本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的,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列于附件五。 按套计算房地产价格,买卖双方对于该套房地产的面积有约定的,适用本条。 第十八条 [装置、装修、装饰] 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处理。 对卖方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方。但买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这部分装置、装修、装饰的,卖方有义务对其加以拆除,并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如不符合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买方健康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更换、处理,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双方对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存在争议的,买方可委托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相关的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原有规划设计。如确需变更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房地产专有部分的变更,卖方应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并依照相关规定向深圳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二、本项目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等的变更,卖方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并经公证后,向深圳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变更,并应自变更方案获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所有购房者。 不同意变更的买方有权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解除合同的书面决定;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方的,买方亦可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须在买方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卖方不按上述约定的条件擅自改变原有规划设计的,买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解除合同,卖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权利之瑕疵担保] 卖方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对本房地产的任何权利。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买方无法取得或者丧失本房地产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责任。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本房地产享有权利的,不适用前款之约定。 买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本房地产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卖方提供了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办证义务] 卖方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之日起180天内,完成本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在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之日起240日内卖方应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为买方办理《房地产证》: 壹、书面通知买方共同(或委托卖方)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贰、待初始登记时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出具本房地产卖方委托买方自行登记办证的备案申请,买方于本房地产项目初始登记后径自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如卖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买方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房地产证》的,卖方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的第240日起,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延期办证的时间达到120日,则买方有权在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第240日起至买方实际取得《房地产证》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结构与用途禁制] 本房地产仅作 使用,买方不得改变该房地产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若违反此约定,买方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造成卖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 卖方应依照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以□招标/□协议方式聘请具有 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对本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特区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年,业主委员会在此期间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行使《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但不得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宝安、龙岗两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年(自首个业主入伙之日起计),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管理费由买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交纳,本体维修基金由买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 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方明示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所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 买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署本房地产项目的业主临时公约。 卖方应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位置见附图6。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房地产,由卖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付本体维修基金,并自首次入伙之日起按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 卖方应按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交纳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文件便利] 卖方应当将本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者其复印件提供给买方,并有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之义务: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二)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 (三)卖方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备案] 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作备案登记。 如卖方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买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有权督促卖方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中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书如系单位发出应加盖公章,如系个人发出应有签名。如无盖章或签名,视为未通知。买卖双方在收到对方的书面通知时,应当签收。 买卖双方地址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的,由其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附件与合同组成] 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列于附件五中。 附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本合同的附件及附图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卖方所做的售楼广告、售楼书等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纠纷处理]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叁、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包括附件及附图,共 页,为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每份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补充和修改] 对本示范文本内容的任何补充和修改,除非是由买方提出的,否则均被视为由卖方提供的格式条款。 第三十二条 [生效] 本合同自□公证/□签章/□ 年 月 日起生效。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1.本合同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为:国家规范或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深圳市地方技术规定:《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程》。 2.法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测绘图》 3.法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汇总表》 附件二: 共用设施和附属配套项目及其建成并验收合格时间: 1. 2. 3. 4. 5. 6. 附件三: 装置、装修、装饰标准: 1.外墙: 2.内墙: 3.天花: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产地 (2)品牌 (3)型号 (4)其他 10.其他: 附件四(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选择第贰种方式时使用;所填地址须与本合同正文载明的一致): 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附件五: 买卖双方补充约定: 1. 2. 3. 4. 5. 附图: 1.总平面图: 2.立面图 3.楼层平面图 4.楼层剖面图 5.分户平面图 6.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图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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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luoz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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