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注册 | 登录 | 控制面板 | 会员列表 | 搜索 | 投稿 | 留言本
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如何打官司 >> 民事诉讼常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法律在线咨询点击这里咨询律师
2005年12月14日 法释[2005]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luozh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最新文章
    精华文章  酝酿试点实行陪审团制度 01-10
    普通文章  如何行使债务代位执行权 01-03
    普通文章  夫妻双方未离婚的,夫妻... 01-03
    普通文章  什么是执行回转? 01-03
    普通文章  什么叫执行终结? 01-03
    普通文章  什么叫执行中止? 01-03
    普通文章  何为执行担保? 01-03
    普通文章  什么是执行和解? 01-03
    普通文章  我国法律对涉外案件的执... 01-03
    普通文章  何为先予执行? 01-03
    □ 推荐文章
    精华文章  酝酿试点实行陪审团制度 01-10
    精华文章  原告应如何起诉? 06-17
    精华文章  为什么财产保全申请人要... 06-17
    精华文章  当事人如何交纳诉讼费用? 06-17
    精华文章  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06-17
    精华文章  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06-17
    精华文章  什么叫证据保全? 06-17
    精华文章  什么人可作民事诉讼的法... 06-17
    精华文章  什么是无独立请求的第三... 06-17
    精华文章  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06-17
    □ 热点文章
    普通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06-17
    普通文章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12-25
    精华文章  原告应如何起诉? 06-17
    精华文章  什么是无独立请求的第三... 06-17
    精华文章  什么叫证据保全? 06-17
    精华文章  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06-17
    精华文章  当事人如何交纳诉讼费用? 06-17
    精华文章  为什么财产保全申请人要... 06-17
    精华文章  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06-17
    精华文章  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06-17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南方律师在线深圳分站    Email:cg1997#gmail.com
    法律顾问:罗振辉 律师  咨询电话:0755-89801213
    合作伙伴:深圳房地产法律网  粤ICP备06030341
    点击这里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