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注册 | 登录 | 控制面板 | 会员列表 | 搜索 | 投稿 | 留言本
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如何打官司 >> 刑事诉讼常识 >> 一起执行异议案
一起执行异议案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法律在线咨询点击这里咨询律师
异议人上海东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小庙村。
法定代表人樊友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艳红,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通州市申鑫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市姜灶镇望海台村。
法定代表人马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伟彬,通州市姜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上海倍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嘉公路23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君,董事长。
根据通州市人民法院(2005)通仁民二初字第083号民事判决书,通州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通州市申鑫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鑫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倍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是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上海东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燕公司)不服通州市人民法院查封裁定,于2006年5月29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13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申鑫公司委托代理人顾伟彬、东燕公司委托代理人沈艳红、倍是特公司股东徐金民(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听证。
异议人东燕公司执行异议称:本院所查封的房产的权利登记人为东燕公司,根据2005年8月1日倍是特公司与东燕公司的协议约定,由于倍是特公司无法履行约定义务,已经解除了与该土地有关的所有协议书,请求对该厂房解除查封。
申请执行人申鑫公司辩称:争议的厂房系倍是特公司以东燕公司名义全额投资所建,2005年8月1日解除协议系倍是特公司与东燕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故嘉定区嘉罗公路2318号厂房应作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审查,倍是特公司1998年11月28日成立,原有股东二人,即王瑞君、王征逸夫妇,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王瑞君出资30万元,王征逸出资20万元。2004年9月28日,王征逸将其股金20万元转让给谢小娆10万元、徐金民10万元。同年11月16日,倍是特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增资450万元,王瑞君、谢小娆、徐金民均在决议上签名,其中王瑞君认缴增资额420万元,谢小娆认缴增资额30万元,徐金民持股不变,增资的450万元在验资后又抽逃。现倍是特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地点已为其他公司经营使用,倍是特公司股东及人员去向不明(股东徐金民直至异议审查阶段才出现),倍是特公司未经清算便已实际解散。2006年5月19日本院裁定追加股东王瑞君、谢小娆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抽逃的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目前,通州法院已执行倍是特公司银行存款2500元,执行王瑞君丈夫王征逸名下银行存款26156.87元。同年5月23日,通州法院作出(2006)通执字第557-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倍是特公司所有,登记在上海东燕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2318号厂房三幢中可实现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0万元的房地产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两年”。本院采取上述查封措施依据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2002年9月16日,东燕公司与倍是特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东燕公司将小庙村4组位于嘉罗公路南侧已办妥工业用地手续的6775平方米(折合为10.16亩)土地有偿转让给倍是特公司使用,转让价格为45.72万元,第一期在协议书签订后一周内付定金5万元,余款在倍是特公司动工建造厂房完毕,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后一次付清,倍是特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每年支付东燕公司土地补偿费每亩1000元;协议还约定,倍是特公司承诺在协议签定一年内动工建造厂房,鉴于上述转让的土地以东燕公司名义办理的土地使用手续,倍是特公司仍以东燕公司的名义申办厂房建造报批手续,东燕公司还须帮助倍是特公司办妥用电用水手续,所有费用由倍是特公司支付,厂房建造完成后,双方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倍是特公司承诺在东燕公司行政所在地注册企业,协议书在东燕公司收到倍是特公司首期转让费后生效(倍是特公司的5万元定金已经支付)。
证据二,2004年3月18日,倍是特公司与东燕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载明,鉴于该地块原报批建设手续全部以东燕公司名义申办,为加快建设进度,现仍然以东燕公司名义建设厂房,新建厂房发生的建设费用,全额由倍是特公司先行支付,财务处理上作为东燕公司向倍是特公司借款;新建厂房竣工以东燕公司名义取得房产证后,东燕公司立即无条件向倍是特公司控股企业转让厂房产权,转让价格为倍是特公司全额投入的建设费用,转让款项财务处理上作为抵冲东燕公司向倍是特公司的借款,届时双方财务帐款冲抵扎平。
证据三,2005年2月1日,东燕公司与倍是特公司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书,载明,东燕公司将位于小庙村嘉罗公路2318号新建厂房的所有权转交于倍是特公司使用,由倍是特公司决定厂房的租赁、转让等各类事项。
证据四,2005年3月18日,东燕公司与倍是特公司签订的使用土地转征用协议书,载明,东燕公司将自己所在工业规划区内的11.66亩土地由倍是特公司征用,征用期限50年,转征用的补价为116.6万元,征用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倍是特公司首付预付款人民币50万元,东燕公司协助倍是特公司将11.66亩土地办至倍是特公司名下时,倍是特公司付66.6万元;原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协议自动作废。
证据五,2005年5月25日,东燕公司与上海芳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东燕公司明确声明,出租的房地产系倍是特公司全额投资建造,东燕公司与投资建造方协议商定,尽快将该房地产权利过户给倍是特公司。(该证据复制于房产管理部门房产档案)。
案外人东燕公司为其执行异议提出以下证据:
证据六,2004年2月10日,东燕公司与上海迎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园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载明,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合同价款2219513元,等。
证据七,2005年8月1日,东燕公司与倍是特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以下简称“8月1日解除协议”),载明,由于倍是特公司无法按双方签定的一系列协议书约定履行其相关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与该6775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和征用及新建厂房相关事宜签订的一切协议书,包括2002年9月16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2004年3月18日的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2005年2月1日的房产所有权转让协议书、2005年3月18日的使用土地征用协议书等,倍是特公司曾支付给东燕公司的定金5万元在协议书生效后,由双方协商解决。
证据八,2005年11月30日,东燕公司与上海乾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旺公司)签订的关于嘉定区嘉罗公路2318号工业用地及厂房房地产买卖协议,载明,该房地产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为168万元,该房地产上的厂房系乾旺公司出资,由迎园公司建筑承包,故乾旺公司不需要支付厂房的转让款,同时东燕公司与迎园公司工程款由乾旺公司支付,与东燕公司无关。
通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东燕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四份,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评析: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有:
(1)“8月1日解除协议”的效力;
(2)本院查封裁定是否合法?
一、关于东燕公司据以提出异议的 “8月1日解除协议”(证据七)的效力问题。
倍是特公司明知有巨额债务,其投资建造的三幢厂房是其对外承担债务的主要保证,却在“8月1日解除协议”中将之放弃,公司未经清算便实际解散,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执行的明显恶意;东燕公司明知自己对嘉罗公路2318号地上建筑物无任何投资,却在签订“8月1日解除协议”时,对倍是特公司实际投入部分不作任何处理,结合证据八看,协议中谎称嘉罗公路2318号地上建筑物系乾旺公司出资,与证据一、二、三、四、五完全相悖,其主观上具有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恶意。
基于以上分析,本院认为,可以认定倍是特公司与东燕公司恶意串通,签订“8月1日解除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
二、关于本院2006年5月23日作出(2006)通执字第557-2号民事裁定是否合法问题。
在听证过程中,异议人对证据一、二、三、四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六也与证据一、二相印证,共同证明了倍是特公司以东燕公司名义全额投资建造了嘉罗公路2318号地上建筑物这一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从证据五可以看出,东燕公司书面声明嘉定区嘉罗公路2318号工业用地及厂房系倍是特公司全额投资建造,该声明存档于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档案中,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且证据五与证据一、二、三相互印证,故本院采取的查封措施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东燕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
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股东自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luozh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如何处理?
  • 下一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 最新文章
    普通文章  一起执行异议案 01-03
    普通文章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 01-03
    普通文章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 01-03
    普通文章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 01-03
    普通文章  行政诉讼期间,有哪些情... 01-03
    普通文章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 01-03
    普通文章  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机关... 01-03
    普通文章  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人行政... 01-03
    普通文章  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合法... 01-03
    普通文章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01-03
    □ 推荐文章
    □ 热点文章
    普通文章  刑法修正案(三) 06-17
    普通文章  刑事正式文书格式19种 06-17
    普通文章  异地拘留、逮捕应从何时... 06-17
    普通文章  关于修改刑事诉令文书格... 06-17
    普通文章  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效... 06-17
    普通文章  浅谈“疑罪从无” 06-17
    普通文章  刑事诉讼参考文书 06-17
    普通文章  “默认”的法律后果 06-17
    普通文章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 06-17
    普通文章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哪... 06-17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南方律师在线深圳分站    Email:cg1997#gmail.com
    法律顾问:罗振辉 律师  咨询电话:0755-89801213
    合作伙伴:深圳房地产法律网  粤ICP备06030341
    点击这里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