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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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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 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及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按《行政复议法》第六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制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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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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