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注册 | 登录 | 控制面板 | 会员列表 | 搜索 | 投稿 | 留言本
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在线 >> 律师实务 >> 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为什么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听证?
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为什么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听证?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法律在线咨询点击这里咨询律师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即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不行拒绝,都要组织听证。另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也可以 组织听证。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听证。限定听证案件的范围,是从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出发,既保证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效率, 注重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民主程序的建设。听证尽管是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并不是行政处罚必经程序。只有符合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才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提出听证要求?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首先具备的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 政处罚,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有重大分歧。如果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则不必举行听证了。其次,是要在行政处罚案件的限定范围内,只有属 于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才可以举行听证,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第三,必须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或者行政机关 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前两个条件具备后,当事人本人不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
  听证除了由当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但是,必须事先商得当事人的同意。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1)
  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有利于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2)符合行政处罚 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但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者有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三日内未能 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有很大影响的,通过 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除以上所说的几种情形之外,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经当 事人同意,都可以组织听证。
  有人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很重的处罚,为什么不能进行听证?由于听证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举行,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 罚,即行政拘留,如果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不能实行行政拘留,就不存在听证的问题。如果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却又要组织听证,实际工作中 很难处理。第二个原因,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一般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 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按照这一规定, 被裁决行政拘留的人,有进行申诉诉讼的权利,并且在申诉和诉讼期间,行政拘留处罚可以暂缓执行,解决了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行政处罚法 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包括在听证适用范围 内。
责任编辑:luozh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听证程序
  • 下一篇: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
  • □ 最新文章
    普通文章  组织部门能否成为行政诉... 01-03
    普通文章  首例学位争议案 01-03
    普通文章  广东深圳亿亨投资有限公... 01-03
    普通文章  罗湖交警违法被判赔偿案 01-03
    普通文章  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期间... 01-03
    普通文章  我国首起村主任状告镇政... 01-03
    普通文章  玉门审结一全国司法统考... 01-03
    普通文章  深圳律师告交警队乱收拖... 01-03
    普通文章  获得行政赔偿的四种途径 01-03
    普通文章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01-03
    □ 推荐文章
    □ 热点文章
    普通文章  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范本) 06-17
    普通文章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06-17
    普通文章  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 06-17
    普通文章  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管理... 06-17
    普通文章  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调查 06-17
    普通文章  律师见证究竟见证什么? 06-17
    普通文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 06-17
    普通文章  广州市公检法地址电话及... 06-17
    普通文章  律师见证委托书 06-17
    普通文章  如何申请跨市转所? 06-17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南方律师在线深圳分站    Email:cg1997#gmail.com
    法律顾问:罗振辉 律师  咨询电话:0755-89801213
    合作伙伴:深圳房地产法律网  粤ICP备06030341
    点击这里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