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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减免赔偿责任的情形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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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情形下,虽然国家为赔偿责任主体,但不必负完全的赔偿责任。国外个别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如奥地利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如果被害人能依照普通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程序获得赔偿的,不得依照国家赔偿法行使赔偿请求权。国家行政机关免责或减责的情形主要有:
损益相抵。指受害人因同一受害事实已从其他途径如保险、社会救济,抚恤等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的,则应在行政赔偿金融中扣除,国家因此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例如,某公民被行政机关汽车撞伤,但通过保险已获得全部补偿的,国家可减免此责任。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主要是考虑到损害赔偿以填补受害人损失为宗旨而不是 让受害人因此获得更多的利益,即不当得利。③因此,适用该原则时,必须注意:所谓"相抵"是指能够相抵的同一损害事实而获得的利益,如果受害人就另外一损 害事实获得的利益,不能与此损害相抵。受害人所获的利益,必须是与损害有直接、必然关系的利益,如果受害人从亲朋好友处获得慰问性的财物,不能作为相抵内 容。
过失相抵。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负有责任时,国家可减轻或免除承担赔偿责任。过失相抵的表现形式很多,被害人未能及时采取救济方法而 减少损失,如违法拘禁、征税、查封或征收等,被害人不及时采取法律上的救济方法,造成损害或扩大损害的,也可以视为过失相抵。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或容 易采取救济措施是判断能否相抵的标准。④法定代理人的过失,一般应视为受害人的过失。
第三人过错。如果受害人的损失是第三者的介入而引起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是行政机关和第三者共同行为造成的,则负连带责任,行政机关仅就其行为部分负责。
责任编辑:lu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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