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注册 | 登录 | 控制面板 | 会员列表 | 搜索 | 投稿 | 留言本
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在线 >> 律师实务 >>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法律在线咨询点击这里咨询律师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一项最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国家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这 是财产权损害的概括性规定。由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对象十分广泛,采取的方法、手段也多种多样。除上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等行为违法可能造成 相对方财产损害外,其他行政行为违法,如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同样可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对此,国家也应承担赔 偿责任。
责任编辑:luozh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 下一篇: 获得行政赔偿的四种途径
  • □ 最新文章
    普通文章  组织部门能否成为行政诉... 01-03
    普通文章  首例学位争议案 01-03
    普通文章  广东深圳亿亨投资有限公... 01-03
    普通文章  罗湖交警违法被判赔偿案 01-03
    普通文章  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期间... 01-03
    普通文章  我国首起村主任状告镇政... 01-03
    普通文章  玉门审结一全国司法统考... 01-03
    普通文章  深圳律师告交警队乱收拖... 01-03
    普通文章  获得行政赔偿的四种途径 01-03
    普通文章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01-03
    □ 推荐文章
    □ 热点文章
    普通文章  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范本) 06-17
    普通文章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06-17
    普通文章  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 06-17
    普通文章  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管理... 06-17
    普通文章  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调查 06-17
    普通文章  律师见证究竟见证什么? 06-17
    普通文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 06-17
    普通文章  广州市公检法地址电话及... 06-17
    普通文章  律师见证委托书 06-17
    普通文章  如何申请跨市转所? 06-17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南方律师在线深圳分站    Email:cg1997#gmail.com
    法律顾问:罗振辉 律师  咨询电话:0755-89801213
    合作伙伴:深圳房地产法律网  粤ICP备06030341
    点击这里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