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6日从深圳市公安局获悉,自2006年2月制定出台《深圳公安机关警务工作问责规定》以来,该局共对78起违反《问责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涉及16个单位、152名民警,其中,129名民警、23名领导被不同程度问责处分。
据介绍,《深圳公安机关警务工作问责规定》共分四章二十六条,包括了问责的指导原则、问责对象、问责行为、对问责行为的处理处分,以及市局各职能部门如何各司其责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问责等几大方面;《规定》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执法办案和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一旦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履行职责不力等行为,进行“责任倒查”,视情况分别单处或并处给予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辞退、给予处分等9种形式的问责。
据统计,从2006年2月至2007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共对78起违反《问责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涉及16个单位、152名民警。通过倒查问责,分别对129名负有直接责任的民警给予了辞退、纪律处分、离岗培训、延长试用期、停止职务的问责处理;对23名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干部给予了免职、停止职务、交流岗位的问责处理。通过严格的问责,逐步在公安机关建立起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内部责任管理体系,增强了各级领导和广大民警的责任意识,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战斗力得到了明显提升,树立了良好的警队形象。
2006年以来,深圳市公安局有181个集体和554名民警分别受到国家、公安部、省厅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在2007年度全省执法质量考评中,深圳市六个行政分局全部被评为优秀,连续3年全省第一;在省公安厅组织的“三考”中,深圳市公安局总成绩排名全省第一;基本法律知识考试在全省县级公安机关排名中,总共六个单项都名列全省第一。全市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保持了2004年以来刑事案件逐年下降的好势头。